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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执行刑罚,加强监管改造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好对罪
第二条 监管改造环境是指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的监管警戒设施、罪犯生活区
第三条 监管改造环境要规划合理,确保安全,利于监管,方便生产和生活,做
第二章 监管警戒设施规范
第四条 监狱围墙应高出地面5.5米,劳改队、少管所围墙应高出地面4.5
第五条 围墙上应安装分段报警装置,并安装不低于1米的电网。
第六条 围墙警戒地段内侧5米、外侧10米内应做到无障碍,无杂物,视野宽
第七条 岗楼要配备必要的通讯报警装置,两岗之间距离应在视线和有效防范距
第八条 监门、围墙、通道和重点部位必须执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按照一级供
第九条 监门分设大、小门,大门通车,小门过人。大门外设横杆,小门通道设
第十条 罪犯监区和生产区之间需穿越监外区域的,应设置专用栏杆或建造专门
第十一条 矿山的地面、井口、井下等罪犯生产劳动区域,应设立、划定警戒线
第十二条 运送货物的机动车辆,经批准后方可进入生产车间或仓库区,进入监
第十三条 狱内门卫室、值班室、办公室应设有线或无线通讯、报警及防护装置
第三章 生活区规范
第十四条 监区内要做到场院平整,道路通畅,有活动区、宣传教育栏(板)、
第十五条 罪犯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隔封闭,设监舍、教室(或教学楼)、伙房
第十六条 禁闭室根据需要设在罪犯生活区内、外,使用面积每间不少于3平方
第十七条 接见室要有前、后门,分别连接监外道路和监区,使罪犯家属和罪犯
第十八条 监舍建设要努力做到坚固、严密、庄重、文明、整洁。监舍内设寝室
第十九条 干部值班室、谈话室必须用铁门与罪犯监舍隔开。监舍门窗、楼房外
第二十条 监舍要防火、防潮、防漏、防蚊蝇,保证供电、供水、取暖,保证室
第二十一条 教学楼内设教研室、教室和教师备课室,也可设图书室、阅览室、
第二十二条 伙房要做到管理制度齐全,物资出入库帐目清楚,按月公布帐目。
第二十三条 伙房要分别设立主食灶、副食灶、少数民族灶、病员灶、保健灶,
第四章 生产区规范
第二十四条 罪犯生产区应遵循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和定置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罪犯生产区内的干部办公室,要安装防护、通讯和报警装置。要执
第二十六条 生产区内应当道路通畅,有齐全、完好的防火、防爆、防毒和防暑
第二十七条 工业单位车间设更衣室、工具箱或保管室。所存工具、衣物摆放整
第二十八条 工业单位车间设污物箱、卫生箱,随时清理工业垃圾和各种杂物。
第二十九条 生产设备应合理布局,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装置,经常维修保养。
第三十条 车间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实行分类编号摆放,做到数目清楚,
第三十一条 农业单位的生产区必须标明警戒线或其他警戒标记,严格限定罪犯
第三十二条 农业单位的库房、场院要保持整洁,储藏物摆放整齐,有完好防火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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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改造环境规范

  • 发布部门: 司法部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十一号
  • 发布日期:1990.11.06
  • 实施日期:1990.11.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劳改
  • 专题:

监管改造环境规范
(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令第十一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执行刑罚,加强监管改造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好对罪犯的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监管改造环境是指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的监管警戒设施、罪犯生活区、生产区和学习场所。
  第三条 监管改造环境要规划合理,确保安全,利于监管,方便生产和生活,做到监院建筑物布局、建造规范合理,监舍、教室、监区环境清洁整齐,车间、场院设置有序。
  第四条 监狱围墙应高出地面5.5米,劳改队、少管所围墙应高出地面4.5-5米。围墙地基要坚固,厚度不少于0.5米,顶端呈圆型,转角处呈半圆形,表现平滑无任何供攀登之处。
  第五条 围墙上应安装分段报警装置,并安装不低于1米的电网。
  第六条 围墙警戒地段内侧5米、外侧10米内应做到无障碍,无杂物,视野宽阔。重要地段警戒区要设安全防刺网,防止罪犯靠近。地处城市的老监狱围墙外侧达不到这一要求的,也要尽可能设置一定距离的隔离带。
  第七条 岗楼要配备必要的通讯报警装置,两岗之间距离应在视线和有效防范距离之内。岗哨楼梯要逐步改为移动式或在岗楼内安装门锁。
  第八条 监门、围墙、通道和重点部位必须执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按照一级供电标准照明,必要时还应配备备用发电机组。
  第九条 监门分设大、小门,大门通车,小门过人。大门外设横杆,小门通道设护栏,随时置于门卫直接观察之中。
  第十条 罪犯监区和生产区之间需穿越监外区域的,应设置专用栏杆或建造专门通道。
  第十一条 矿山的地面、井口、井下等罪犯生产劳动区域,应设立、划定警戒线或其他警戒标志,严格规定罪犯从事生产劳动的路线和区域。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要分别专门设库存放,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运送货物的机动车辆,经批准后方可进入生产车间或仓库区,进入监区后,车头必须朝里;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拔出点火钥匙,摇上玻璃,锁好车门;驶出监区前,必须接受严格检查。
  其他任何车辆(含非机动车辆)非经监狱首长批准并经门卫严格检查,不得进入监区。
  第十三条 狱内门卫室、值班室、办公室应设有线或无线通讯、报警及防护装置。大门门卫室要设坚固的枪柜,统一保管进监区干警的枪支。外役劳动现场要装备无线电对讲机,保证联络通畅。
  第十四条 监区内要做到场院平整,道路通畅,有活动区、宣传教育栏(板)、晾晒场;上、下水道设施完好,无污水,无便溺,无脏乱垃圾和杂物。监区地下管道要绘制示意图,通往狱外的下水道、暖气管道要加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罪犯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隔封闭,设监舍、教室(或教学楼)、伙房、医院(或卫生所)、浴室(或冲凉室)、理发室、烧水房、接见室,并分别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禁闭室根据需要设在罪犯生活区内、外,使用面积每间不少于3平方米,室内高度不低于3米,窗户不小于0.8平方米;门、窗、灯要安装防护装置;罪犯睡铺要保证防潮保暖;室内要通风透光,经常消毒;室外要有放风场地。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视监控设备。
  第十七条 接见室要有前、后门,分别连接监外道路和监区,使罪犯家属和罪犯各行其道,接见室要有宣传栏。为适应分级管理的需要,可分别建立从严、常规和优惠接见的设施。
  第十八条 监舍建设要努力做到坚固、严密、庄重、文明、整洁。监舍内设寝室、洗漱室、厕所、储藏室、医务室、图书阅览室、教育娱乐室等,并分别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干部值班室、谈话室必须用铁门与罪犯监舍隔开。监舍门窗、楼房外走廊应安装防护设置。监舍、禁闭室的门锁必须牢固可靠,统一型号,钥匙由干部直接掌管。
  第二十条 监舍要防火、防潮、防漏、防蚊蝇,保证供电、供水、取暖,保证室内通风、透光、无异味。监舍门、窗要定期油漆,墙壁要定期粉刷,内务摆放要整齐划一,墙壁可张贴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有教育意义的书画作品。
  第二十一条 教学楼内设教研室、教室和教师备课室,也可设图书室、阅览室、展览室和娱乐活动室以及电化教育室、演播室。教室要求空气流通,采光好,课桌、座椅、黑板齐全,布置文明、整洁。
  第二十二条 伙房要做到管理制度齐全,物资出入库帐目清楚,按月公布帐目。伙房、库房、炊具清洁卫生,要有防蝇、蚊、鼠、蚁、蟑螂等设备。冬季要有保温设备,寒冷地区要设菜窖。刀具要集中严格保管。
  第二十三条 伙房要分别设立主食灶、副食灶、少数民族灶、病员灶、保健灶,按周公布食谱。
  第二十四条 罪犯生产区应遵循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和定置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罪犯生产区内的干部办公室,要安装防护、通讯和报警装置。要执行罪犯定岗定位和定活动区域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生产区内应当道路通畅,有齐全、完好的防火、防爆、防毒和防暑降温设备。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要分类隔离存放,加封加锁,指定干警或工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业单位车间设更衣室、工具箱或保管室。所存工具、衣物摆放整齐,定位管理,不得妨碍安全。
  第二十八条 工业单位车间设污物箱、卫生箱,随时清理工业垃圾和各种杂物。
  第二十九条 生产设备应合理布局,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装置,经常维修保养。
  第三十条 车间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实行分类编号摆放,做到数目清楚,整齐划一,井然有序。
  第三十一条 农业单位的生产区必须标明警戒线或其他警戒标记,严格限定罪犯生产劳动活动区域。
  第三十二条 农业单位的库房、场院要保持整洁,储藏物摆放整齐,有完好防火、防潮、防鼠、通风设备。剧毒物品仓库必须坚固、严密,指定干警或工人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以分阶段逐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