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一九八一年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一九八一年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日)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关于一九八一年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的报告》和《一九八一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关于高等学校招生政治审查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
教育部关于一九八一年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的报告
(一九八一年二月十九日)

  我部于一月十四日至二十日在北京召开了一九八一年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会议根据中央工作会议的精神,回顾了建国以来,特別是粉碎“四人帮”以来招生工作的经验,讨论了改进现行的招生制度和办法的问题,拟订了《一九八一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会议认为,建国以来,“左”倾错误的指导思想在招生工作中也有反映,主要表现在:
  (一)在招生数量上的几次大起大落。每当经济冒进的时候,一方面挤教育经费,同时又要教育大干快上,只要求扩大招生,又不给必要的条件,不是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结果,一时上去的数量掉了下来,质量也难以保证。
  (二)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下,片面强调贯彻阶级路线,忽视和降低文化要求。十年浩劫,废除考试,发展到“白卷英雄”这种荒谬绝伦的地步。
  (三)政治审查,主要看家庭出身和社会关系,“查三代”,搞“唯成份论”,在“文化大革命”中反动的“血统论”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粉碎“四人帮”后,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是在不断克服“左”的影响中前进的。一九七七年,在“两个凡是”盛行的情况下,党中央作出了改革招生制度的重大决策,这是教育战线拨乱反正的关键性的一步。几年来,招生工作成绩很大,现行的招生制度基本上适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考生多,录取少,竞争激烈,统考工作量大,考试、评卷工作难以做细,考场舞弊、评卷抬分的现象不断发生,影响高考成绩的准确性;二,现行的录取办法给高等学校的选择余地较小,影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的贯彻,加上一次统考决定取舍,没有同中学的全面考核相结合,影响选拔学生的质量,也不利于中学生的全面发展。
  会议认为,招生制度需要继续改革,但步子要稳妥,要经过试验。  招生制度和办法的改革应有利于选拔人才,有利于促进中学教育,有利于安定团结,并注意节约。一九八一年拟作如下一些改进:
  (一)要坚持在统考前进行预选的办法。去年,全国有七个省、自治区进行了预选,效果是好的。它解决了考生多、工作量过大、考场过于分散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使高等学校选拔人才和中学输送人才结合起来,弥补了一次统考决定取舍的缺陷,从而可以逐步实现以学生在中学的德智体全面情况为重要的录取依据。这是一个方向性的改革。为此,应逐步扩大实行预选。从今年起,高中将建立学生档案制度,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提供德智体三方面的材料。高等学校将注意录取三好学生。为了促使学生加强体育锻炼,今年规定,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今后要逐步做到,凡报考高等学校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一般应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二)录取时,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要给学校一定的选择余地,允许学校在一个分数段内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各院校也要从维护安定团结出发,照顾地方的困难。
  (三)鉴于过去政审按考生家庭出身和主要社会关系划分密级已不符合我国目前的阶级状况,拟从今年起,取消对考生划分密级的规定。机、绝密专业招生,由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和考生的实际情况决定。
  (四)为了促进中学语文、数学和外语教学,提高高等学校新生的基础知识水平和外语程度,对考生的语文和数学成绩(外语专业考生的语文成绩)规定了起码的要求,有一门达不到要求的,录取时随下一个分数段分发档案;外语计分比例,今年规定本科按百分之五十计入总分(去年为百分之三十),专科学校外语成绩是否计入总分,由省、市、自治区决定。  根据中央关于教育是短线,在基建投资方面应给以照顾的精神,考虑到国家对人才的需要和社会的安定,我们认为,今年全国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二十七万四千人必须确保。但在这次会议上,已有二十七个部、委要求减少招生指标六千多人,十四个省、市、自治区要求减少八千多人,共一万四千多人,而且这个趋势还在发展。减少招生计划人数的主要原因是:有些部委和省市对教育基建投资大幅度压缩,有些院校在国家招生计划外办所谓“自费”走读班、培训班等,挤占了学校的办学条件,校舍紧张。
  会议认为,为了千方百计完成招生计划,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应该确保今年招收新生需要的基建投资。高等学校举办的培训班,必须在保证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安排,决不允许冲击国家招生计划。已经办了“自费”走读班的院校,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5号文件(批转吉林省人民政府的报告),妥善地加以处理。  一九八一年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仍按国务院批转的《一九八〇年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执行。中等师范学校招生,按一九八〇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办好中等师范学校的意见》中关于中师的招生规定执行。
  现将会议讨论拟订的《一九八一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和《关于高等学校招生政治审查工作的意见》报上。如无不妥,请一并批转下发。
  一九八一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

  一、招生对象和条件
  报考青年,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法纪,热爱劳动,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勤奋学习;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未婚;年龄不超过二十五周岁(一九五六年九月一日后生)。工作表现好、学习优秀的青年,经所在单位证明,可放宽到二十八周岁(从一九八二年起,报考年龄最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报考外语院校和专业的考生,年龄不超过二十三周岁(一九五八年九月一日后生);报考师范院校外语系(科)的,可放宽到二十五周岁(一九五六年九月一日后生)。
  国家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须经所在单位批准,方能报考。中师和中、小学的公办教师限报师范院校,民办教师不限。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广播电视大学(仅限在职职工)、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等脱产和半脱产学制两年以上的在校学生;
  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学生以及无正当理由退学的学生(在这些学校毕业后工作满两年的,经批准可以报考专业对口的高等学校);
  中学在校学生;
  一九八〇年已被高等学校录取而不服从分配的考生。
  二、报名
  报考青年,可向所在的学校或厂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社、街道办事处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报县(区)招生委员会审核批准,发给准考证。
  应安排工作而尚未安排的退伍、转业军人,持县(区)民政部门的证明,可直接向所在县(区)招生委员会报名。
  报考青年在户口所在县(区)报名。因公集体长期在外省、市、自治区工作的职工及职工的子女,由所在单位同工作所在地点的县(区)招生办公室联系,征得同意,可就地报名借考。考试后由借考的县(区)招生办公室将试卷密封,及时寄给其户口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评卷、录取。
  报考外语院校或系(科)、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文科。
  报名日期,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确定公布。
  考生报考志愿,可以分别填写重点院校、一般院校各五个学校,每个学校可填写两个系(科)或专业。
  三、预选
  已实行预选的省、自治区,应总结经验,继续进行。其它省、市、自治区今年是否进行预选,由本省、市、自治区决定。
  预选方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年计划招生人数的三至五倍,参照应届高中毕业生数和往年录取情况,把预选数逐级下达给中学,由中学根据高中毕业考试成绩,结合平时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预选,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四、考试科目和时间
  全国统一考试由教育部命题,省、市、自治区组织考试。考场必须设在县以上。
  全国统一考试定于七月七日至九日举行。
  考试科目,文史类(包括外语)考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外语;理工农医类考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外语。
  外语考试,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外语成绩,本科按百分之五十计入总分,专科学校是否计入总分,由各省、市、自治区确定。外语计分比例,今后将继续提高。生物成绩,按百分之三十计入总分。
  报考外语院校、系(科)、专业的考生,外语除笔试外,应进行口试。笔试成绩全部计入总分,数学成绩作为参考分。从一九八三年起,数学成绩全部计入总分。
  民族自治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系,由自治区命题、考试和录取,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并用汉文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考生须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在考汉语文的同时,由有关省、自治区决定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考试成绩分别按百分之五十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五、评卷和公布分数
  评卷工作,必须由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分科集中进行。要正确掌握评分标准,做好登分、复查工作,确保评卷质量。
  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六、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主要看本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考生所在单位要如实反映考生的情况,严肃认真地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作出全面鉴定。取消政审划分密级的规定。考生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有重大问题的,应进行调查,并附证明材料。
  七、健康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应指定条件较好的县级以上医院承担这项任务。体检人员应正确掌握体检标准,认真负责做好体检工作。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可在统考前对考生进行健康检查。
  高考体检标准(包括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由各地向考生公布。
  八、高中应建立学生档案制度
  从一九八一年起,中学应对高中新生建立学生档案。中学要如实把学生各学期的操行评语、期末考试成绩,是否是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爱好、特长、社会活动能力,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等记入档案;要把学生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是否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等情况记入健康记录卡片,归入学生档案,供高等学校录取时参考。
  九、录取
  录取新生,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办法:在政审、体检合格的前提下,从高分到低分分段,参照考生所填志愿顺序,注意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各省、市、自治区划分数段时,应给录取脘校有一定的选择余地。
  考生的语文、数学成绩(报考外语专业的语文成绩),其中有一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随下一个分数段分发档案。对语文、数学成绩的具体要求,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考试情况规定。
  报考师范、农林、煤炭、地质、石油等院校的考生不足计划招生人数时,录取分数可适当放宽。
  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班,可适当降低分数,招收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高等学校录取学生,对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录取分数。对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面向本省、市、自治区的高等学校,对没有考生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县,可以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择优照顾录取若干名。
  对归国华侨青年、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应届高中毕业生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以及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今后要逐步做到,凡报考高等学校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一般应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全国重点院校、重点军事院校和北京语言学院、北京广播学院、外交学院、国际政治学院、西南师范学院、陕西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学院、东北师范大学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的一所师范院校第一批录取。
  十、招生来源计划
  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招生来源计划,由教育部汇总平衡,下达各省、市、自治区执行。全国重点院校在某些地区如按原订计划录取不能保证质量,允许调整到其它省、市、自治区录取,调整幅度以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为原则。
  十一、关于单独或联合招生
  艺术、体育院校,暨南大学、华侨大学(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台湾省青年的部分)继续单独或联合招生。招生办法,由文化部、国家体委、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会同教育部另订。其它院校如自愿单独或联合招生,经教育部批准,可以试验。
  十二、招生经费和助学金
  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开支。
  考生报名费,每人五角。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录取后的赴校路费等,原则上均由本人自理。路途较远,经济确有困难的,其赴校路费等,国家职工可向本单位申请补助,其他考生由所在单位证明,可向县(区)招生委员会申请补助。
  工龄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享受职工助学金;其他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
  十三、新生入学时间
  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新生,九月一日入学;其他高等学校的新生,也应力争在同期入学。
  十四、加强招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要采用多种形式,加强招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新闻单位要积极地宣传招生政策,保证招生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要向广大考生和家长反复说明,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目前国家还有困难,大学招生数量有限,能上大学的还是少数,而落选的将是绝大多数,决不能说落选的青年都是学习不好,更不能认为所有考不上大学的人就没有光明前途。上大学主要是学好本领为四化建设多作贡献,考不上大学,只要自己通过各种途径再接再厉,努力学习,同样可以在祖国的四化建设中发挥作用,出路是广阔的。因此,要教育广大考生从全局出发,做到“一颗红心,两种准备”,正确对待升学问题。中学应加强对高中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对学生报考志愿,加以积极的指导,鼓励报考十分重要而又是国家急需培养人才的师范、农林、水利、煤炭、地质、石油等院校,教育学生服从分配。
  十五、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
  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决反对和抵制徇私舞弊和“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对于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不正之风的人员,要给以支持和表扬;对于捏造罪名,诬陷好人的,要认真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包括院校录取人员)和参加政审、体检的干部、医生,都要坚持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群众揭发检举的徇私舞弊和政审、体检中弄虚作假以及“走后门”等事件,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情节恶劣的,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办。
  为了确保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六、加强领导
  各省、市、自治区应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由政府负责同志担任主任委员,吸收纪委、计委、团委、公安、卫生、交通、商业、教育等有关部门和若干高等学校的负责同志参加,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的作用。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要设立学生处或招生办公室,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地、县教育局也应适当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招生工作。高等学校应把招生工作当作自己的任务,应从各方面积极协同招生办公室做好招生工作。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关于高等学校招生政治审查工作的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