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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的管理,促进公众多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多媒体信息服务:
第三条 电子工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统
第四条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负责通过中国金桥信息网向用户提供公众多媒体信
第五条 中国金桥信息网多媒体信息服务的用户,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第六条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可以通过接入服务经营者,广泛利用社会信息源,
第七条 鼓励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中国金桥信息网,根据互利互惠、优势互补
第八条 对在中国金桥信息网上提供多媒体信息接入服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经审核批准的接入服务经营者必须与吉通通信有限公司签订经营服务
第十条 多媒体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按分层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安全保障责
第十一条 信息源提供者对其向中国金桥信息网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第十二条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应为经批准的接入服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条
第十三条 多媒体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向用户提供技术先进、性能良好、价
第十四条 电子工业部对通过公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多媒体信息服务的接入
第十五条 多媒体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子工业部
第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多媒体信息服务的用户使用网络时,应当遵守国家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电子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电子工业部负责解释,并由主管司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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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失效

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工业部 1998年3月 电子算[1998]16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的管理,促进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多媒体信息服务:是指集数据、声音、文字、图像等多种媒介,具有集成性、同步性与交互性的信息服务。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公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向社会或公众提供的多媒体计算机信息服务。如多媒体信息传输与交换、多媒体信息检索、查询、多媒体数据处理、电视会议、声像点播、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电子商务等多媒体信息服务。
  (三)中国金桥信息网:是指由金桥工程业主单位吉通通信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经营的公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四)多媒体信息接入服务经营者:是指租用或建立必要的接入设施或接入能力,通过有线、无线或其他方式,为用户接入计算机公用信息网络获取多媒体信息提供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入服务经营者)。
  (五)多媒体信息源提供者:是指建立多媒体信息库,采集、加工、存储多媒体信息,并通过公用计算机信息网向用户提供多媒体信息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源提供者)。
  (六)多媒体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是指公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经营者、接入服务经营者和信息源提供者的通称。
  第三条 电子工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统一制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发展政策、业务政策和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或资费标准。
  电子工业部授权吉通通信有限公司经营计算机信息网络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业务。
  第四条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负责通过中国金桥信息网向用户提供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并为各类专用多媒体信息系统提供互联互通服务。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应根据技术发展和用户需要,逐步完善中国金桥信息网的技术手段和服务方式,开发各种公众多媒体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
  第五条 中国金桥信息网多媒体信息服务的用户,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金桥信息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的,经过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可以接入国际计算机互联网。
  第六条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可以通过接入服务经营者,广泛利用社会信息源,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多媒体信息服务。
  第七条 鼓励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中国金桥信息网,根据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进行合作与联合,共同发展计算机信息网络多媒体信息服务。
  第八条 对在中国金桥信息网上提供多媒体信息接入服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由电子工业部审批。
  未经电子工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的接入服务业务。
  第九条 经审核批准的接入服务经营者必须与吉通通信有限公司签订经营服务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信息源提供者应与吉通通信有限公司或接入服务经营者,签订多媒体信息源上网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多媒体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按分层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安全保障责任制。
  第十一条 信息源提供者对其向中国金桥信息网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网络经营者和接入服务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应为经批准的接入服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条件,为信息源提供者上网服务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多媒体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向用户提供技术先进、性能良好、价格合理、安全可靠的多媒体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电子工业部对通过公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多媒体信息服务的接入设备和服务终端设备实行入网许可证管理。
  第十五条 多媒体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子工业部发布的行政规章、业务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国家资费政策,服从电子工业部的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多媒体信息服务的用户使用网络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制作、查阅、传播和发布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多媒体信息服务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电子工业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电子工业部负责解释,并由主管司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