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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地震灾情速报的管理,及时、准确地收集并速报地震灾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除香港、澳门、台湾以外地区,遭受破坏性地
第3条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
第4条 地震灾情的处理、速报实行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领导把关、责
第5条 地震灾情的速报时段为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至地震灾情初评估结果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职责
第6条 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归口管理地震灾情速报工作。负责地震灾
第7条 中国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负责震中及其邻区早期灾情初步了解工
第8条 省级地震部门负责辖区内破坏性地震灾害或大中城市显著地震发
第9条 各地震台站要把地震灾情收集、速报纳入台站的工作职责。破坏
第10条 震区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负责迅速启动当地地震灾情速报
第三章 地震灾情速报的准备
第11条 建立能够覆盖辖区范围内的地震灾情信息速报人员网络。
第12条 省级地震部门要与未设置地震工作部门的地方政府积极协商,
第13条 各级地震部门应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做好地震灾情速报工作,
第14条 各省级地震部门、各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应当认真做好与
第15条 各省级地震部门应掌握辖区范围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的
第16条 完善地震系统通讯网,包括设立灾情专线(限制呼入电话)、
第17条 加强地震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增强各级政府和群众的灾情意识
第四章 地震灾情速报程序及要求
第18条 破坏性地震灾害或大中城市显著地震发生后,有关省级地震部
第19条 有关省级地震部门得到中强以上或大中城市显著地震基本参数
第20条 震区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和地震台站在获得地震基本参数
第21条 国家或省级地震部门的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震区地、市
第22条 破坏性地震灾害或大中城市显著地震发生后,地震系统内各有
第23条 配备地震现场动态图像传输技术系统的单位或有条件的单位,
第24条 破坏性地震灾害或大中城市显著地震发生后,有关省地震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25条 地震灾情速报结束后,省级地震部门应对辖区内地、市、县地
第26条 按本规定及时报送地震灾情的单位,将计入该单位年度监测预
第27条 各有关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和特点,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28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29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制定的《地震灾情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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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灾情速报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灾情速报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震发测〔1999〕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有关直属单位:
  近年来,历次破坏性地震和大中城市显著(有感)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都立即要求中国地震局迅速了解地震造成的灾害情况,并及时上报。因此,为加强地震灾情速报工作,进一步提高地震灾情速报效率,规范各有关单位的行为,现制定《地震灾情速报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地震灾情速报工作,根据本规定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我局监测预报司备案。各省级地震局要明确地震灾情速报的归口管理部门。我局将视情随时抽查各地落实本规定的情况。
中国地震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地震灾情速报规定(试行)


  第1条 为了加强地震灾情速报的管理,及时、准确地收集并速报地震灾情(或影响),保证各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决策指挥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除香港、澳门、台湾以外地区,遭受破坏性地震(原则上Ms≥5.0)灾害和大中城市显著(有感)地震后,全国地震系统内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速报的管理。
  第3条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
  (1)影响范围:指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有感范围;
  (2)人口影响:指人员伤、亡等情况;
  (3)经济影响:指地震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重要设施设备的损坏或破坏、对当地生产的影响程度以及家庭财产的损失等;
  (4)社会影响:指地震对社会产生的综合影响,如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受破坏及影响情况等。
  第4条 地震灾情的处理、速报实行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领导把关、责任到岗、迅速准确和按程序速报的工作原则。
  第5条 地震灾情的速报时段为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至地震灾情初评估结果上报之前;大中城市显著地震影响的速报时限为震后24小时内。


  第6条 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归口管理地震灾情速报工作。负责地震灾情速报规范的制定和地震灾情速报技术系统更新与应用等工作;负责指挥、协调、检查和监督地震灾情的快速收集、汇总以及地震现场灾情调查、评估工作,将有关信息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通报局值班室,以备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查询。
  中国地震局办公室(值班室)负责与震区地方政府沟通情况,协助震后早期地震灾情信息的收集工作,有关信息及时汇总到监测预报司,并根据局领导指示向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适时报告、通报地震灾情。
  第7条 中国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负责震中及其邻区早期灾情初步了解工作,及时将收集到的地震影响范围和程度等情况及时向中国地震局报告,并编写《震情》;核实省级地震部门的预评估(盲估)结果,并及时报监测预报司应急管理处。
  第8条 省级地震部门负责辖区内破坏性地震灾害或大中城市显著地震发生后灾情(或地震影响)速报的组织、管理和上报工作。地震发生后,省级地震部门应通过各种途径,迅速了解和收集地震破坏或影响情况,按速报时限将灾情信息及时上报中国地震局。
  第9条 各地震台站要把地震灾情收集、速报纳入台站的工作职责。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保障地震监测工作的同时,须做好所在地区地震灾情的收集和速报。
  第10条 震区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负责迅速启动当地地震灾情速报网,并负责地震灾情(或地震影响)的收集、速报。


  第11条 建立能够覆盖辖区范围内的地震灾情信息速报人员网络。
  省级地震部门和各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要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各部门组建地震灾情信息速报人员网络。
  国家和省级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城市)所在的乡(镇、街道)可以发展科技助理员或民政助理员等为灾情速报人员。
  结合群测群防网点(地震宏观信息网点)的建设和发展,合理布局、完善地震灾情信息速报人员网络。
  第12条 省级地震部门要与未设置地震工作部门的地方政府积极协商,明确当地地震灾情速报的归口部门。
  第13条 各级地震部门应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做好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建立政府各部门之间通报地震灾情信息和汇总到地震部门的机制,并使之制度化。
  第14条 各省级地震部门、各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应当认真做好与地震灾情速报有关基础资料(如:各市、县的面积、人口密度、建筑物的种类、数量及分布、区域经济状况、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的数量及分布等)的调查、收集、建库工作。
  第15条 各省级地震部门应掌握辖区范围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的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电话号码以及其它的通讯手段联络方式。
  第16条 完善地震系统通讯网,包括设立灾情专线(限制呼入电话)、保密电话,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保证无线电台的通畅等;加强应急人员有关应急通讯器材的配备。
  第17条 加强地震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增强各级政府和群众的灾情意识;加强对各级地震灾情速报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18条 破坏性地震灾害或大中城市显著地震发生后,有关省级地震部门务必通过各种渠道,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应急管理处(电话和传真号码见附件1,传真的格式见附件2),如占线或无人接听可报中国地震局值班室(电话和传真号码见附件1)。
  初次灾情速报后至地震现场工作组到达震区前,省级地震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与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中国地震局报告或传真灾情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有关的省级地震部门在震后应立即开展震害损失快速预评估(盲估)工作,根据已知的地震三要素、震区地质地理环境、社会经济要素等,运用以往震害事例经验、已有的震害预测结果,对震害损失的大小进行快速预评估,预评估结果应尽快上报中国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震情值班室(电话号码见附件1)。
  第19条 有关省级地震部门得到中强以上或大中城市显著地震基本参数的速报后,应立即通报震区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及震区地震台站,并派人协助省级政府开展灾情收集工作。
  第20条 震区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和地震台站在获得地震基本参数后:①迅速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报送地震参数,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并沟通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与省地震部门的联系。有条件的地方,可派工作人员到当地政府协助开展工作。地震台站在速报地震基本参数的同时要尽可能速报了解到的地震灾情。②迅速派人员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并及时速报。③在地震现场工作队伍未到达前,要不间断地收集和核实震害损失,遇有新的灾情信息要及时速报。④应将汇总收集到的灾情或震感情况迅速上报省级地震部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
  第21条 国家或省级地震部门的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震区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台站应协助地震现场工作队伍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必须有专人负责实时汇总灾情,及时向省级地震部门报告,经省级地震部门汇总后,上报中国地震局。
  第22条 破坏性地震灾害或大中城市显著地震发生后,地震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开通通讯网络,包括电话、传真、电台、计算机网络等,采用一切快捷有效的通讯、交通手段传递信息。若震区民用通讯系统破坏中断,省级地震部门应迅速通过省政府或震区当地政府协调通讯主管部门启用备用或机动通讯系统,保证与震区的通讯联络。
  第23条 配备地震现场动态图像传输技术系统的单位或有条件的单位,现场工作组到达震区后,应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动、静态)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中国地震局指定的网址(见中震发测[1999]247号)。
  第24条 破坏性地震灾害或大中城市显著地震发生后,有关省地震部门和震区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无灾情均要速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第25条 地震灾情速报结束后,省级地震部门应对辖区内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各地震台站的灾情速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作为灾情速报工作考核的依据,并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备案。
  第26条 按本规定及时报送地震灾情的单位,将计入该单位年度监测预报总成绩,对工作突出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未能及时报送地震灾情而延误工作的单位,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27条 各有关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和特点,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备案。
  第28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29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制定的《地震灾情速报实施细则》(震发科[1994]271号)、199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地震灾情速报和震害评估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国地震局应急管理处、局值班室和局分析预报中心震情值班室电话

  局监测预报司应急管理处:
  电话:010-88015324、88015334
  传真:88015334,88015339
  局值班室:
  电话:010-68219525、88015360、88015375
  传真:68218302
  局分析预报中心值班室:
  电话:010-68219588、88015569
  传真:68218604
  附件2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XXX地震局(台)地震灾情速报
  第  期

  速报人:                 批准人:
  截止   年  月  日  时  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死亡    人,受伤,人(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伤情况
  4、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简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年  月  日  时  分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