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12) 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06号)
署 长 于广洲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
〈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
〈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署令第106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141号、第198号修改,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