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
-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 第一节 安全管理体系
- 第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
- 第六条 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
- 第七条 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 第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依法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等效
- 第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
- 第十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应当接
- 第二节 安全绩效管理
- 第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绩效管理,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监
- 第十二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
- 第十三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民航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制定本单
- 第十四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绩效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并报所在辖
- 第十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际安全绩效实施持续监测,按需要调整行
- 第十六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7月15日前及次年1月15日前分别
- 第三节 安全管理制度
- 第十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
- 第十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具备
- 第十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和程序,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 第二十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及时发现
- 第二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内部评估制度和程序,定期
- 第二十二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培训和考核的内
- 第二十三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
- 第四节 人员培训
- 第二十四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
- 第二十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生产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制定安全培训大
- 第二十六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组
- 第二十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培训质量实行监督,确保培训目的、
- 第五节 事故和事故征候处理
-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报告。
- 第二十九条 与事故或者事故征候有关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封存、妥
- 第三十条 发 生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调查结果,
- 第三章 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利用
- 第一节 行业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管理
- 第三十一条 民航局建立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并实现安全数据整合或者互
- 第三十二条 民航局建立基于安全信息分析的安全项目工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 第三十三条 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应当用于调查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原因,提出安
- 第三十四条 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保护的条件和范围另行规定。
- 第三十五条 民航局建立安全信息交流、发布的机制和程序。
- 第三十六条 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调整安全管
- 第二节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数据利用
- 第三十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以
- 第三十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的安全数据,开展安全现状分
- 第三十九条 安全数据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安全报告
-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 第一节 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
- 第四十条 民航局编制和实施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以使民用航空安全绩效达
- 第四十一条 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包括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一项要素:
- 第四十二条 民航局制定行业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包括安全绩效指标及其目
- 第四十三条 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应当与民用航空活动规模和复杂性相一致。
- 第二节 安全监管实施
- 第四十四条 民航局建立安全监管制度,保证安全监管全面、有效开展。安全监
- 第四十五条 民航局制定年度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确定重点安全工作任务。
- 第四十六条 民航局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 第四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依法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强化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
- 第四十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 第五十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致使其不具备安
- 第五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 第五十二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依法妥善保护资料的
- 第五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关部门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五条 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守法
-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相关定义如下: (一)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是
-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