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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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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深圳妈湾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
二、妈湾码头的检查检验任务由蛇口海关、边检、商检、卫检、动植检和
三、检查检验单位新增人员所需办公、生活设施及开办费,由妈湾码头经
四、对妈湾码头开放后有关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问题,由你省与广东省军
五、妈湾码头开放准备工作就绪后,由国务院口岸办负责组织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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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圳妈湾码头对外开放的批复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1990〕14号
发布日期:
1990.02.16
实施日期:
1990.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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