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根据我国缔约或者参加的
-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根据国家的规
- 第四条 空中交通管理的任务是有效地维护和促进空中交通安全,维护空中交通
- 第五条 空中交通服务是空中交通管理的主要部分,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
- 第六条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的任务是在空中交通流量接近或达到空中交通管制可
- 第七条 空域管理的任务是依据既定空域结构条件,实现对空域的充分利用,尽
- 第八条 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
- 第九条 本规则使用的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
- 第二章 一般规则
-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 第十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分别由下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实施:
- 第十一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塔台管制室负责对
- 第十二条 飞行情报区内的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由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 第二节 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值勤
- 第十三条 塔台、进近、区域管制室值班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连
- 第十四条 塔台、进近、区域管制室管制席位应当安排2名(含)以上持有执照
- 第十五条 管制员在饮用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内和处在麻醉剂或其他对值勤有
- 第三节 飞行预报和飞行计划
- 第十六条 航空器的飞行应当事先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出飞行预报申请,未经
- 第十七条 航空器的经营人、所有人或者航空器驾驶员,应当于飞行实施前一日
-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等紧急飞行任务,可以不受本规则第十七条时限的限制随时
- 第十九条 航空器驾驶员或其代理人应当不迟于起飞前45分钟向起飞机场的空
- 第二十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根据飞行流量和机场、航线保障设备等情况在
- 第四节 飞行进程单
- 第二十一条 塔台、进近、区域等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使用飞行进程单。航空
- 第二十二条 值班管制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填写飞行进程单。飞行进程单记录的内
- 第二十三条 飞行进程单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验,保存期为一个月。
- 第五节 气象情报
- 第二十四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向航空器和其他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通报的气
- 第二十五条 气象部门所提供的气象情报与塔台管制室观察到的气象实况有差异
- 第二十六条 接到飞行中的航空器关于颠簸、结冰、风切变、雷雨等重要气象情
- 第二十七条 接到重要气象情报和特殊天气报告后,如果本区内飞行的航空器接
- 第六节 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
- 第二十八条 高度表的拨正值以气象部门提供的气压数值为准。
- 第二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向航空器提供高度表拨正值时,应当说明拨正值
- 第三十条 机场区域内的高度表拨正值为: (一)规定有过渡高和过渡
- 第三十一条 航线飞行使用的高度表拨正值为1013.2百帕(760毫米汞
- 第三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飞行时,如航空器驾驶员要求提供修正海平
- 第三十三条 过渡高度层是指为有关机场规定的过渡高以上可用的最低飞行高度
- 第七节 跑道视程的通告
- 第三十四条 主导能见度或跑道视程低于1500米时,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
- 第三十五条 主导能见度或跑道视程低于1500米时,应当分段报告跑道视程
- 第八节 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
- 第三十六条 飞行量在年起降超过30000架次的机场,为了减轻空中交通管
- 第三十七条 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通告的播发应当在一个单独的频率上进行。
- 第三十八条 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通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
- 第三十九条 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通播应当在机场开放期间每小时更新一次。
- 第四十条 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通播的主要内容为: (一)机场名称
- 第九节 尾流间隔最低标准
- 第四十一条 为避免尾流影响,航空器之间应当按照本节规定配备尾流间隔最低
- 第四十二条 尾流间隔最低标准根据机型种类而定,本规则中航空器机型种类按
- 第四十三条 当前后起飞离场的航空器为重型机和中型机、重型机和轻型机、中
- 第四十四条 当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为重型机和中型机时,其非雷达间隔的尾
- 第四十五条 在正侧风风速大于3/秒时,起飞和着陆航空器之间的尾流间隔时
- 第四十六条 前后起飞离场或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其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最
- 第十节 位置报告
- 第四十七条 航空器在空中飞行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七《航空
- 第四十八条 航空器在飞越位置报告点时提交的报告,应当包括航空器呼号、飞
- 第四十九条 航空器的飞行时间超过预计飞越位置报告点的时间3分钟,空中交
- 第五十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可随时要求在航路上飞行或进离场的航空器报告位
- 第十一节 空中交通通信、通话及其使用
- 第五十一条 区域、进近、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在值勤时应当佩戴耳机,并保持不
- 第五十二条 为保证无线电通信顺畅有效,管制员、飞行签派员和航空器驾驶员
- 第五十三条 地空管制通话应当使用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规定的专用术语及
- 第五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中国航空器,陆空通话使用英语或汉
- 第五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航空器,不论其国籍,陆空通话
- 第五十六条 中外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飞行,陆空通话均使用协调世界时。
- 第五十七条 除经过特殊批准的航空器外,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执行飞行任务时,
- 第十二节 航空器呼号
- 第五十八条 航空器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使用规定的无线电呼号。
- 第五十九条 航空器无线电呼号由下列形式之一组成: (一)经营人代
- 第六十条 国家航空器在民用机场和航路上飞行时,其呼号由航空器所属部门自
- 第六十一条 如两架或两架以上的航空器呼号相似,可能导致混淆,空中交通管
- 第十三节 机场训(熟)练飞行的指挥和管制
- 第六十二条 飞行学校所属的机场和航空公司驻地机场,在进行本场训(熟)练
- 第六十三条 飞行指挥员由熟悉航空器性能和管制规则的,有正驾驶资格或资历
- 第六十四条 在同一机场,同时有训(熟)练飞行和运输飞行时,飞行指挥员只
- 第六十五条 军民合用机场的管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
- 第十四节 机载防撞系统告警
- 第六十六条 对于正在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航空器,空中交通管制员一旦收
- 第三章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及培训
-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
- 第六十七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是执照持
- 第六十八条 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养成训练和岗位训练,通过
- 第六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执照分为机场塔台、进近、区域、进近(精密)
- 第七十条 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前,应当对申请人进行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
- 第七十一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申请、考试、考核、颁发、暂停、注销、收
- 第二节 空中交通管制员培训
- 第七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养成训练由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进行。
- 第七十三条 承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训练任务的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七十四条 空中交通管制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主要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 第七十五条 空中交通管制专业课主要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空中
- 第七十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学员毕业前应当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上进行一定
- 第七十七条 高等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以获得见习管制员
- 第七十八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的组织管理
- 第七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岗位培训可分资格培训和正常业务培训两类,正
- 第八十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
- 第八十一条 为了解飞行和飞行人员空中工作情况,搞好飞行与管制工作的协调
- 第八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负责对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运行情况、空中交
- 第四章 空域
- 第八十三条 空域分为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危险区、禁区、航路和航
- 第八十四条 各类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航路的结构、机场的布局、飞行活动的
- 第一节 飞行情报区
- 第八十五条 飞行情报区是指为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间
- 第八十六条 飞行情报区内的飞行情报工作由该区飞行情报部门承担或由指定的
- 第八十七条 为了便于对在中国境内和经国际民航组织批准由我国管理的境外空
- 第八十八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对在我国飞行情报区内遇险失事的航空器进行搜寻
- 第二节 管制空域
- 第八十九条 管制空域应当根据所划空域内的航路结构和通信、民航、气象、监
- 第九十条 管制空域分为A、B、C、D四类。A、B、C类空域的下限应当在
- 第九十一条 A类空域为高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6600米(含)以上的空
- 第九十二条 B类空域为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6600米(不含)以下
- 第九十三条 C类空域为进近管制空域。通常是指在一个或几个机场附近的航路
- 第九十四条 D类空域为塔台管制空域,通常包括起落航线、第一等待高度层(
- 第九十五条 管制区应当按照规定划设,并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 第三节 危险区、限制区、禁区
- 第九十六条 危险区、限制区、禁区是指根据需要,经批准划设的空域。
- 第九十七条 飞行中的航空器应当使用机载和地面导航设备,准确掌握航空器位
- 第九十八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严密监视飞行中的航空器动态,发现航空器
- 第九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掌握并适时向航空器发出下列内容的有关危
- 第四节 航路和航线
- 第一百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根据在该航路执行飞行任务的性质和条件,划分
- 第一百零一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各段的中心线,从该航路上的一个导航设施或
- 第一百零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宽度,通常为航路中心线两侧各10千米的
- 第一百零三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高度下限为最低高度层,上限与巡航高度层
- 第一百零四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设置导航系统。为了帮助航路上的航空器
- 第一百零五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用代号予以识别。国际航路的识别代号应
- 第一百零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根据导航设备设置转换点,以帮助沿航路
- 第一百零七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设置重要点并用代号予以识别,以便掌握
- 第一百零八条 根据航空器机载导航设备的能力、地面导航设备的有效范围以及
- 第一百零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线,划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
- 第五章 程序管制
- 第一节 仪表飞行管制间隔
- 第一百一十条 航空器A、B、C、D类空域内进行仪表飞行时,空中交通管制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仪表飞行航空器最低垂直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使用测距台时,航空器之间的最低纵向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C、D类空域内(塔台和进近管制区),仪表飞行航空器之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A、B类空域内,航空器之间的最低纵向间隔标准应当符合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A、B类空域内,仪表飞行航空器的最低侧向间隔标准应当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C类空域内仪表飞行时,同时进、离场的航空器相互穿越或
- 第一百一十七条 D类空域内,仪表飞行航空器离场放行的最低间隔标准应当符
- 第二节 目视飞行管制间隔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航空器在管制空域进行目视飞行时,空中交通管制员应当根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目视飞行航空器与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按照高度层配备的有
- 第一百二十条 B、C类空域内,目视飞行航空器的最低纵向和侧向间隔标准应
- 第一百二十一条 D类空域内,目视飞行航空器的最低纵向和侧向间隔标准应当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目视飞行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起飞、着陆时,其最低间隔标准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目视飞行直升机使用同一起飞着陆区起飞、着陆时,最低间隔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目视飞行的航空器相遇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并调整间隔
- 第三节 机场机动区内目视管制信号
- 第一百二十五条 遇有地空无线电通信失效时,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使用灯光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发给的灯光或信号弹信号后,应当给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航空驾驶员、管制员观察到或收到目视信号后,应当按信号表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目视管制信号应当按照规定的含义,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与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机场机动区内有航空器运行时,塔台管制室应当按照规定升起
- 第一百三十条 机场机动区内有航空器运行时,按下列规定管理灯光:
- 第一百三十一条 配置了助航灯光监视系统的机场,其灯光管理单位值班员应当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及时检查机场灯光的开放情况,发现异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管制员应当按照规定光度或航空器驾驶员的要求,通知机场灯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机场在夜间或仪表飞行条件下有航空器运行时,应当开放障碍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夜间或昼间能见度小于2千米时,在机场活动区内活动的一切
- 第四节 跑道的选择和使用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及时正确地为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管制员应当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机场跑道、滑行道只供航空器起飞、降落和滑行使用。如有特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机场跑道、滑行道因道面及灯光、通信、导航设备以及其他原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塔台管制室管制员选择使用跑道时,除考虑机型和南面风向风
- 第一百四十条 航空器通常应当逆风起飞和着陆,但是当跑道长度、坡度和净空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航空器起飞应当使用全跑道。如机场、机型和气象条件另有明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机场跑道、滑行道的道面出现航行通告没有包含的下列情况时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机场起飞、着陆地带的布局和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第五节 离场管制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塔台管制室根据批准的飞行计划和机场、航空情况以及有关空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机型的航空器同时飞行时,应
-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便于航空器起飞离场,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根据情况向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放行许可和离场情报,由放行许可发布席发布;无该席位的,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航空器滑行(空中滑行)应当经过机场地面管制员或塔台管制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航空器滑行(空中滑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一百五十条 为了调配间隔,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可以指示将要起飞或地面滑行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根据跑道和起落航线航空器活动情况以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航空器起飞后,管制员通常将起飞时刻通知航空器驾驶员,同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许可作低空进近或连续起飞的航空器,前者在其飞越跑道入口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起落航线飞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昼间起落航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直升机在停机坪上起飞和着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管制协调和移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塔台管制
- 第六节 航路管制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区域管制室和进近管制室应当于航空器起飞前或进入本责任区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航路或部分航路中的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应当进行协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区域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得知本责任区除已接受的飞行活动外
- 第一百六十条 管制移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管制室之间进行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区域管制室和进近管制室应当随时了解本责任区内的天气情况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管制协调后,原管制移交的内容有下列变化的,应当进行更正
- 第七节 进场管制
-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交换进场航空器的管制情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区域管制室等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给进场航空器飞至进近定位
- 第一百六十五条 进近管制室或塔台管制室与进场航空器建立无线电通信联系后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塔台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应当随时注意机场区域内的天气变化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发布进近许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塔台管制室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因空中交通繁忙、跑道临时关闭以及有紧急着陆的其他航空器
- 第一百六十九条 航空器着陆顺序应当按照先到达先着陆的原则予以安排。执行
- 第一百七十条 在机场地形、设备和气象条件及空中交通允许的情况下,塔台管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着陆许可和复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塔台管制
- 第一百七十二条 航空器着陆后,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
- 第一百七十三条 航空器在被移交给塔台管制室后,未向塔台报告,或者报告一
- 第八节 航空器水上运行管制
- 第一百七十四条 航空器在水面上运行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由负责水上飞行的
- 第一百七十五条 负责水上飞行的塔台管制室,除与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保
- 第一百七十六条 航空器在水上着陆、起飞时,应当远避船舶,以免妨碍其航行
- 第一百七十七条 航空器水上起飞、着陆以前的有关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按照有
- 第一百七十八条 航空器水上运行的气象情报,除按照陆上起飞、着陆航空器的
- 第一百七十九条 航空器选择水上起飞、着陆方向时,除考虑风向风速外,还应
- 第九节 管制工作程序
- 第一百八十条 起飞机场的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值班管制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工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地面管制席值班管制员对进、离场的航空器实施管制时,应当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塔台管制室值班管制员,对进、离场航空器实施管制时,应当
- 第一百八十三条 进近管制室管制员对进、离场航空器实施管制时,应当按照下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区域管制室管制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一)审
- 第六章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B、C、D类空域内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应当预先向有关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未经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批准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B、C、和D类空域和在机场交通地带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为便于提供飞行情报、告警服务以及同军事单位之间的协调,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要求改为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
- 第一百九十条 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进行严密的空中观察
- 第七章 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装备仪表飞行所需的设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要求改为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作水平巡航时,应当保持在空中
- 第一百九十四条 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在规定频率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提供Ⅱ类运行的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通常由塔台管制室或进近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提供机场Ⅱ类运行服务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除履行应当履行的
- 第一百九十七条 Ⅱ类运行时,航空器之间的最低间隔标准,应当以程序管制或
- 第八章 雷达管制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一次监视雷达和二次监视雷达用于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时,可单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如果二次监视雷达位置显示的精确性通过监控设备或其他方式
- 第二百条 有关管制区或扇区同时接受雷达服务的航空器的架数不得超过在繁忙
- 第二百零一条 雷达管制员应当依照雷达设备的技术说明,调整所用雷达显示器
- 第二百零二条 提供给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使用的雷达,其视频地图至少应当包括
- 第二百零三条 雷达视频图不能使用时,不得在识别的航空器之间实施雷达间隔
- 第二百零四条 显示器上的电子光标可用于帮助识别或引导航空器以及更好地描
- 第二百零五条 雷达发现航空器在某一位置或航路上有可能偏出保护空域时,管
- 第二百零六条 区域管制室雷达管制员应当将根据雷达位置判断的航空器到达某
- 第二百零七条 雷达管制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航空器报告预计或实际飞越
- 第二百零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管制员应当向航空器通报其位置: (一
- 第二百零九条 雷达管制服务终止时应当通知航空器,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不必通
- 第二节 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使用和高度确认
- 第二百一十条 二次雷达应答机编码只适用于有机载应答机的航空器。雷达管制
- 第二百一十一条 航空器由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转为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管制员
-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为减少多目标区的杂波并降低其他不利显示,可指定正在使用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发现应答机显示不正常或不显示时,雷达管制员应当迅速通知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应当使用下列特殊编码: (一)空
- 第二百一十五条 雷达管制员在指定二次雷达编码时,只能使用本地区所分配的
- 第二百一十六条 雷达管制员接受移交后,应当对航空器航迹进行跟踪。失去目
- 第二百一十七条 雷达管制员在与航空器建立联系时应当要求航空器驾驶员证实
- 第二百一十八条 雷达显示屏上显示的C模式高度,其精度容差值为90米。雷
- 第三节 雷达识别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在向航空器提供雷达管制服务前,雷达管制员应当对航空器进
- 第二百二十条 使用二次监视雷达的,可以通过下列程序识别航空器:
- 第二百二十一条 使用一次监视雷达时,可以通过下列程序识别航空器: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观察到两个或多个雷达位置指示符相近,或观察到在同时作
- 第二百二十三条 首次建立对航空器的雷达识别或暂时失去目标后重新建立对航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提供给航空器的位置情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测定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应当按照如下规定: (一)两
- 第四节 雷达管制移交
- 第二百二十六条 雷达管制移交应当建立在雷达识别的基础上或者按照双方的具
- 第二百二十七条 进行航空器雷达识别移交的方法如下: (一)两个雷
- 第二百二十八条 实施移交时,移交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航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实施移交时,接受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接
- 第五节 雷达管制最低间隔
- 第二百三十条 雷达管制最低间隔(以下简称雷达间隔)适用于所有被雷达识别
- 第二百三十一条 雷达最低水平间隔标准应当按照如下规定: (一)进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相对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可不再保持垂直
- 第二百三十三条 除航路飞行外,航空器与显示器上标出的障碍物标志的距离应
- 第六节 雷达引导
- 第二百三十四条 雷达管制员应当通过指定航空器的应飞航向实施雷达引导。实
- 第二百三十五条 引导航空器应当指明转弯方向、转弯角度,必要时指明应飞磁
- 第二百三十六条 离场航空器的引导,应当尽可能按标准离场航线和规定高度进
- 第二百三十七条 进场航空器的引导,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
- 第七节 调整速度
- 第二百三十八条 雷达管制员为了便于雷达管制或减少雷达引导,可以要求在雷
- 第二百三十九条 管制员指挥航空器调整速度时应当参照本规则附件十《指定航
- 第八节 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
- 第二百四十条 进近雷达管制区是连接区域管制区和塔台管制区之间的空间。进
- 第二百四十一条 进近雷达管制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向塔台管制员进行管制移交
- 第二百四十二条 进近管制室实施雷达管制时,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
- 第二百四十三条 区域管制室实施雷达管制时,区域雷达管制员应当:
- 第九节 塔台管制
-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机场终端区实施雷达管制时,塔台管制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十节 雷达进近管制
- 第二百四十五条 雷达进近管制是指航空器按照标准仪表程序进近时,雷达管制
- 第二百四十六条 进近雷达管制员在从事监视雷达或精密雷达进近服务期间,除
-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最后进近开始前,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至少向航空器通报一次
- 第二百四十八条 除非另有规定,当做雷达进近的航空器距离接地点约15千米
- 第十一节 监视雷达进近和精密雷达进近
- 第二百四十九条 监视雷达的精度、安装位置及通信设备应当符合规定。只有雷
- 第二百五十条 实施精密雷达进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精密
- 第十二节 雷达情报服务
- 第二百五十一条 使用雷达提供飞行情报服务,不解除航空器驾驶员的任何责任
- 第二百五十二条 雷达显示器上的信息可用于向被识别的航空器提供下列情报:
-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观察到被识别的航空器与不明航空器有冲突,可能导致相撞
- 第二百五十四条 如果二次雷达高度未经证实,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有相撞危
-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有关航空器将要穿越危险天气的情报,应当提前足够时间向航
- 第十三节 雷达在机场管制服务中的使用
- 第二百五十六条 监视雷达系统可以用于提供以下机场管制服务: (一
- 第二百五十七条 使用场面监视雷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
- 第十四节 雷达管制特殊情况处置
- 第二百五十八条 雷达显示器上出现7600编码或与航空器失去双向通信时,
- 第二百五十九条 雷达显示器上航空器出现“7500”或“7700”编码时
- 第二百六十条 航空器在本管制区以外发生特殊情况时,雷达管制员应当采取如
-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遇有雷达设备失效,雷达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 第二百六十二条 如果供雷达管制使用的地面无线电设备,不能继续提供雷达管
- 第二百六十三条 当观察到一个已识别的管制航空器和一个不明航空器,或在管
- 第九章 复杂气象条件及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
- 第一节 复杂气象条件下的管制
- 第二百六十四条 复杂气象条件是指雷雨、结冰、颠簸、风切变、低能见度等影
- 第二百六十五条 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利用目视和塔台的仪表观察机场的天气
- 第二百六十六条 管制员接到航空器报告恶劣气象情报时,应当及时通报气象部
- 第二百六十七条 管制员接到本区内飞行的航空器报告有复杂和恶劣天气时,应
- 第二百六十八条 管制员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航空器报告下列气象情报:
- 第二百六十九条 有雷雨活动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
- 第二百七十条 当航线上有结冰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
- 第二节 地空通信联络失效
- 第二百七十一条 当不能与在管制区内飞行的航空器保持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络时
- 第二百七十二条 对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如果管制员不能判明航空器是否收
- 第二百七十三条 当与航空器失去通信联络时,管制员除查明原因外,应当迅速
- 第二百七十四条 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需去备降机场时,在确实判明航空器可
- 第二百七十五条 航空器在航路上失去通信联络时,区域管制员应当将有关失去
- 第二百七十六条 管制员应当在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预计到达着陆机场导航台
- 第二百七十七条 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已经着陆,或者已经恢复联络,或者航
- 第二百七十八条 因磁暴影响失去地空通信联络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 第三节 无线电罗盘失效
- 第二百七十九条 管制员接到航空器报告无线电罗盘失效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第四节 发动机失效
- 第二百八十条 在起飞过程中,航空器驾驶员报告发动机失效时,管制员应当及
- 第二百八十一条 航路飞行中,航空器驾驶员报告部分发动机失效时,管制员应
- 第二百八十二条 发动机部分失效的航空器进近着陆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
- 第五节 座舱失压
- 第二百八十三条 接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航空器因增压系统失效紧急下降时,管
- 第六节 迷航或不明的航空器
- 第二百八十四条 接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迷航时,空中交通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
- 第二百八十五条 航空器驾驶员采取一切措施后仍不能复航,并决定在发现的机
-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为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或按有关军航管制单位的要求,
- 第二百八十七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在查清不明航空器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将航
- 第七节 空中失火
- 第二百八十八条 接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航空器空中失火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
- 第八节 空中劫持
- 第二百八十九条 接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或者从二次雷达发现航空器被劫持的告
- 第九节 民用航空器被拦截
- 第二百九十条 当军航管制单位观察到可能是民用航空器正在飞进或已进入某一
- 第二百九十一条 当民用航空器被拦截时,其所在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
- 第二百九十二条 当得知民用航空器相邻区域正被拦截时,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
- 第十节 紧急放油
- 第二百九十三条 允许具有放油设备飞机起降的机场,应当在机场附近划定放油
- 第二百九十四条 航空器需要紧急放油时,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
- 第二百九十五条 其他航空器与放油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应当符合下列最低间隔标
- 第二百九十六条 当航空器准备紧急放油时,机场所在地区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 第十一节 搜寻和援救
- 第二百九十七条 收到航空器紧急、遇险的情况报告或者信号时,管制员应当迅
-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军事单位之间的协调
- 第二百九十八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与可能影响民用航空器飞行的军航管制
- 第二百九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有关军航管制单位之间在协调时应当注意
- 第三百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协议的程序,例行地或经要求向有关
- 第二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经营人之间的协调
- 第三百零一条 航空器经营人与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订有有关协议的,空中交通管
- 第三百零二条 提供飞行签派服务的经营人与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订有有关协议的
-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 第三百零三条 进近管制室与塔台管制室应当遵守有关区域管制室发布的协调指
- 第三百零四条 区域管制室应当随着飞行的进程将所需的飞行计划和管制情报,
- 第三百零五条 如果航空器的起飞地点距离相邻的管制区域边界不远,起飞后向
- 第三百零六条 如果航空器的起飞地点距相邻的区域边界不远,在发出预计飞越
- 第三百零七条 进行管制移交前,移交方和接受方应当进行协调,而且要按协调
- 第三百零八条 区域管制室对在其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指定其他空中交通
- 第三百零九条 为了实施航空器的管制移交,移交单位应当通知接受单位,已准
- 第三百一十条 区域管制室如果采用非雷达最低间隔标准,航空器的地空通信联
- 第三百一十一条 在管制移交时采用雷达间隔最低标准,航空器的地空通信联络
- 第三百一十二条 除非有关的区域管制室之间另有协议,接受单位应当通知移交
- 第三百一十三条 如果某一管制区域的一部分所处的位置,使航空器穿越它的时
- 第三百一十四条 进近管制室对区域管制室放行至本区域的航空器,可以发给管
- 第三百一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航空器的起飞时间应当由区域管制室限定:
- 第三百一十六条 如果区域管制室未限定起飞时间,当需要与放行至区域管制室
- 第三百一十七条 如果航空器起飞延误可能与未放行至进近管制室的飞行发生冲
- 第三百一十八条 当天气条件要求排队进近时,区域管制室应当将到达航空器放
- 第三百一十九条 在已设立进近管制室的机场,如果全部进近程序在目视气象条
- 第三百二十条 进近管制室对到达的航空器应当继续管制,直至将该航空器移交
-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进近管制室可以授权塔台管制室根据进场航空器的情况,自行
- 第三百二十二条 同一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内的各管制席位之间,应当相互交换有
- 第四节 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
- 第三百二十三条 在相邻的飞行情报区提供飞行情报服务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
- 第三百二十四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协调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飞行情报:
-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上述情报应当在航空器进入相邻的飞行情报区之前发给负责提
- 第五节 管制责任的移交
- 第三百二十六条 在任何时间内,对航空器的管制应当只由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
- 第三百二十七条 未经接受管制单位的同意,不得将管制航空器的责任从一个空
- 第三百二十八条 接受管制单位应当根据移交管制单位所定条件,表示是否有能
- 第十一章 事故、差错及调查
- 第一节 事故及事故征候
- 第三百二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事故是指主要由空中交通管制原因造成的飞行事
- 第三百三十条 空中交通管制事故征候是指主要由空中交通管制原因造成飞行事
- 第三百三十一条 空中交通管制事故征候的分类按照民航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 第三百三十二条 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正在运行的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侧向间
- 第三百三十三条 测算空中航空器危险接近间隔数据的依据为: (一)
- 第二节 差错
- 第三百三十四条 由于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上的失误,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 第三百三十五条 由于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上的不慎,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 第三节 调查的组织和程序
- 第三百三十六条 发生空中交通管制事故和事故征候的,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有
- 第三百三十七条 调查事故、事故征候或者差错时,应当广泛搜集与事故、事故
- 第三百三十八条 资料搜集结束后,应当将取得的各方面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 第三百三十九条 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调查材料,找出事故、事故征候、差错
- 第三百四十条 调查结束后,应当针对事故、事故征候、差错的直接原因和暴露
- 第四节 空中交通事件的报告
- 第三百四十一条 发生飞行冲突或由于空中交通管制原因造成危及飞行安全的事
- 第三百四十二条 空中交通事件的报告按照本规则附件八《空中交通事件报告表
- 第三百四十三条 空中交通事件报告表可供航空器驾驶员着陆后填写飞行中发生
- 第三百四十四条 航空器驾驶员对与其有关的空中交通事件,应当按照下述程序
- 第三百四十五条 航空器驾驶员在飞行中用无线电报告空中交通事件时,应当报
- 第三百四十六条 在空中交通事件报告表中填写事故征候类别时,可以直接填写
- 第十二章 扇区划分及管制席位设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三百四十七条 为适应交通量的增长和提高空中交通服务效率,空中交通管制
- 第三百四十八条 设置扇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本地区空域结构
- 第三百四十九条 管制单位年交通量超过本章相关条款规定的,空中交通管制单
- 第二节 塔台管制室
- 第三百五十条 塔台管制室各管制席位分为以下几类: (一)机场管制
- 第三百五十一条 塔台管制室管制席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第三节 进近管制室
- 第三百五十二条 全年起降架次超过36000架次或空域环境复杂的机场,应
- 第三百五十三条 进近管制室管制席位分为以下几类: (一)进场管制
- 第三百五十四条 进近管制室管制席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第四节 区域管制室
- 第三百五十五条 区域管制室管制席分为以下几类: (一)程序管制席
- 第三百五十六条 区域管制室管制席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第十三章 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 第一节 地空通信设施
- 第三百五十七条 空中交通管制使用的地空通信设施,应当是独立的无线电台并
- 第三百五十八条 区域管制室使用的地空通信设施,应当能与在该管制区内飞行
- 第三百五十九条 进近管制室使用的地空通信设施,应当是专用频道,并能与在
- 第三百六十条 塔台管制室使用的地空通信设施,应当能使塔台管制室与在本机
- 第三百六十一条 为了管制机场机动区内车辆的运行,防止车辆与航空器相撞,
- 第二节 航空器定通信设施
- 第三百六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配备航空固定通信设施,包括报文通信
- 第三百六十三条 区域管制室应当配备航空固定报文通信设施与下列空中交通管
- 第三百六十四条 进近管制室应当配备航空固定报文通信设施与下列空中交通管
- 第三百六十五条 塔台管制室应当配备航空固定报文通信设施与下列空中交通管
- 第三百六十六条 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应当配备航空固定报文通信设施与下
- 第三百六十七条 区域管制室应当配备直通电话等通信设施与下列单位进行通信
- 第三百六十八条 进近管制室应当配备直通电话通信设施与下列单位进行通信联
- 第三百六十九条 塔台管制室、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应当配备直通电话通
- 第三百七十条 总调度室与管理局调度室之间应当配备直通电话通信设施进行通
- 第三百七十一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的航空固定通信设施,应当具有下列功
- 第三节 监视与导航设施
- 第三百七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通常应当配备相应的空管监视设备,以便监
- 第三百七十三条 一次和二次雷达数据,应当配备自动记录系统,供调查飞行事
- 第三百七十四条 一次、二次监视雷达数据记录,应当保存15天。如该记录与
- 第三百七十五条 机场和航路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和航空器运行的需要配备目
-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对于机场和航路上的目视和非目视导航设施的资料和运行的不
- 第三百七十七条 机场和航路上的目视和非目视导航设施和监视设施,应当按照
- 第四节 机场设施
- 第三百七十八条 机场活动区应当根据航空器运行和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设置
- 第三百七十九条 对于机场活动区内的跑道、滑行道、安全道、停机坪、迫降地
- 第三百八十条 机场活动区内的跑道、滑行道、安全道、迫降地带及目视标志等
- 第三百八十一条 机场活动区内凡有影响航空器安全正常运行的危险情况,如跑
- 第五节 航空气象
- 第三百八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气象监视)台、站,应当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 第三百八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气象监视)台、站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供的
- 第三百八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气象监视)台、站,应当设置在空中交通管制
- 第三百八十五条 机场和航路上有危害航空器运行的天气现象时,民航气象(气
- 第三百八十六条 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供的高空和中低空气象资料用数字形式
- 第三百八十七条 民航气象(气象监视)台、站应当向飞行情报中心和区域管制
- 第三百八十八条 民航气象(气象监视)台、站应当向进近管制室和塔台管制室
- 第三百八十九条 进近管制室和塔台管制室应当配备地面风指示器,指示的风力
- 第三百九十条 使用仪器测计跑道视程的机场,其进近管制室和塔台管制室应当
- 第三百九十一条 特殊天气报告、订正的天气预报以及天气变坏或预期将要变坏
- 第六节 航行情报
- 第三百九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与相应的航行情报服务单位建立联系,
- 第十四章 飞行流量管理
- 第一节 管理机构
- 第三百九十三条 全国飞行流量管理机构分为民航总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和地区
- 第三百九十四条 民航总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掌握
- 第三百九十五条 地区管理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掌
- 第三百九十六条 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是飞行流量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
- 第二节 实施飞行流量管理的原则
- 第三百九十七条 飞行流量管理分为先期流量管理、飞行前流量管理和实时流量
- 第三百九十八条 先期流量管理,包括对全国和地区航线结构的合理调整、制定
- 第三百九十九条 飞行前流量管理是指当发生天气恶劣、通信导航雷达设施故障
- 第四百条 实时流量管理是指当飞行中发现或者按照飞行预报将要在某一段航路
- 第四百零一条 调整航线结构由地区管理局提出建议,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
- 第四百零二条 协调定期航班时刻,由航空器经营人提出,经地区管理局审核后
- 第四百零三条 因航线天气恶劣需要改变预定飞行航线时,由有关航空器经营人
- 第四百零四条 限制起飞、着陆时刻和空中等待的程序,根据飞行流量管理的需
- 第十五章 飞行高度层
- 第一节 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
- 第四百零五条 航空器进行航路和航线飞行时,应当按照所配备的飞行高度层飞
- 第四百零六条 选择飞行高度层,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只有在航
- 第四百零七条 在同一航线有数架航空器同时飞行并且互有影响时,通常应当分
- 第四百零八条 航空器飞行高度层的配备,由负责该航线管理的空中交通管制单
- 第四百零九条 航空器在巡航时,因机械故障、积冰、绕飞雷雨区等原因需要改
- 第四百一十条 在发生威胁飞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航空器驾驶员可以自行决定
- 第二节 非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
- 第四百一十一条 机场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米开始,每隔30
- 第四百一十二条 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米至6000米,
- 第四百一十三条 塔台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管制区域内的飞行高度,不论使用何
- 第十六章 无人驾驶气球
- 第四百一十四条 无人驾驶气球分为下列几类: (一)轻型无人驾驶气
- 第四百一十五条 无人驾驶气球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和施放地点空中交通
- 第四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型无人驾驶气球未经有关空中交通管制
- 第四百一十七条 施放重型或中型无人驾驶气球,不得使其以低于300米的高
- 第四百一十八条 重型无人驾驶气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运行: (
- 第四百一十九条 在二次雷达覆盖区内施放和运行重型无人驾驶气球,应当在气
- 第四百二十条 无人驾驶气球上如果装有拖曳式天线,而且需使用大于230牛
- 第四百二十一条 在日落至日出期间或在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规定的日落至日
- 第四百二十二条 在日出至日落期间,在标准气压高度18000米以下使用装
-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放重型无人驾驶气球的单位或个人,应
- 第四百二十四条 重型或者中型无人驾驶气球预定放飞前,施放气球的单位或个
- 第四百二十五条 如果按照本章所要求的通知内容在施放气球前有任何更改,至
- 第四百二十六条 施放中型或重型无人驾驶气球后,施放气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
- 第四百二十七条 中型或重型无人驾驶气球预先的计划取消后,施放气球的单位
- 第四百二十八条 重型无人驾驶气球在气压高度18000米或其以下运行时,
- 第四百二十九条 无人驾驶气球在运行期间,如不能按照要求记录到气球的位置
- 第四百三十条 在重型无人驾驶气球开始下降前一小时,施放气球的单位或个人
- 第四百三十一条 提供飞行情报服务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航空器提供关于无人
- 第十七章 附则
- 第四百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0年1月5日起施行。1990年5月26日
- 一、航空器进近着陆方向上的机场进近灯及接地带灯的强度应当按照表1进行调
- 二、航空器进近着陆方向上的进近坡度指示灯的强度应当按照表2进行设置;
- 三、跑道灯、跑道端灯或停止排灯的强度应当按照表3进行设置;
- 四、跑道中心线灯的强度应当按照表4进行调置。 表1:进近灯光度置
- 一、离场航空器应当向塔台管制室或者进近管制室作出的请示和报告 (
- 二、航线飞行中应当向区域管制室作出的请示和报告 (一)报告飞离进
- 三、进场航空器应当向塔台管制室或者进近管制室作出的请示和报告 (
- 四、航空器应当作出的其他请示和报告 (一)在飞越国境前15分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