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根据‘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力量,对
- 第三条 古遗址、古墓葬的发掘工作,必须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才能进行
- 第四条 各文物管理委员会、文物工作队、博物馆、高等学校和学术团
- 第五条 前条拟发掘的单位,必须填写申请书一式3份,报请文化部会
- 第六条 为解决学术问题进行的发掘工作中如有重要发现,应立即报告
- 第七条 为解决学术问题进行的发掘工作结束后,发掘单位应及时作好
- 第八条 为解决学术问题进行的发掘工作结束后,发掘单位应及时提出
-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的考古调查、发掘年度计划,应与文化部协商,
- 第十条 一切发掘单位在写完发掘学术报告后,应将出土文物(指完整
- 第十一条 凡在基本建设工程范围内配合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除应按
- 第十二条 在考古调查工作中,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对一部分古遗址进
- 第十三条 古遗址、古墓葬因雨水冲刷或其他原因造成塌陷或暴露时,
- 第十四条 非经国务院特许,任何外国人和外国团体都不得在我国境内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由文化部发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