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一、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直
- 二、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
- 三、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一)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抵押
- 四、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住房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改
-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
- 六、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托银行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
- 七、受托银行负责:(一)为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户、委托贷款
- 八、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原则。
- 九、住房公积金的净收益由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建立风险准备金
- 十、管理中心须建立、健全内部的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住房公积
- 十一、管理中心按季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报
- 十二、未经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批准,管理中心不得擅自动用住房公积
- 十三、对宣告破产的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所欠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
- 十四、各市(县)财政部门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职能。房改领导
- 十五、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对帐制度,并定期公布上一年
- 十六、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凡截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