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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部分失效
- 发布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 发布日期:2019.08.08
- 实施日期:2019.08.08
- 时效性: 部分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清理 营商环境优化
- 专题:
-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已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本篇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4号)
局长 肖亚庆
2019年8月8日
2019年8月8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事项后的衔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出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