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和国家安全,便利进出国境人员和交通运
- 第二条 边防检查站负责对进出国境的人员及其护照或者其他禁出国境证件、行
- 第三条 进出国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
- 第四条 进出国境的人员,必须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护照或者其他进出国境的证件
- 第五条 进出国境的人员,应当接受边防检查站对其行李物品的检查。
- 第六条 进出口的船舶,必须由船长向边防检查站申报船员、旅客清单,并且接
- 第七条 进出国境的飞机,必须由机长向边防检查站申报机员、旅客清单,并且
- 第八条 进出国境的列车,必须由列车长或者车长向边防检查站报告列车员工、
- 第九条 进出国境的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必须由车辆负责人向边防检查站报告
- 第十条 进出国境的船舶、飞机、列车、汽车以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如果载有
- 第十一条 对于违犯本条例的人员,边防检查站应当根据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