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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监察部(已撤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中华全国总工会
- 发文字号:监发〔1995〕3号
- 发布日期:1995.05.17
- 实施日期:1995.05.17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国有企业 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 专题:
- 失效依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决定废止一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的通知
监察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监发[19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附:《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
监察部
国家经贸委
全国总工会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
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
为保障企业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加强企业管理和民主监督,保持企业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的各种费用。 企业使用业务招待费应当加强管理,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每半年一次向职代会据实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并由职代会向职工传达。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金额,开支是否符合制度、使用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对于不按期或者不据实报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企业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本规定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