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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 发布部门: 卫生部(已撤销)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2号
- 发布日期:2002.07.31
- 实施日期:2002.09.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医疗事故
- 专题:
- 法宝提示:本篇法规的变更情况请参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公布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和决定不再作为部门规章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2号)
部 长 张文康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