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 发文字号:新出期〔1993〕1385号
  • 发布日期:1993.10.11
  • 实施日期:1993.10.1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期刊
  • 专题: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颁发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1994年10月14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新出期〔1993〕1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自1991年起实行期刊的年度核验,此项工作起到了提高期刊质量和加强期刊管理的良好作用。为使期刊年度核验的做法大体一致,在各地自订“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基础上,现制定《期刊年度核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1993年10月11日
              期刊年度核验办法
  第一条 为使期刊管理工作规范化,促进期刊提高质量和良性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验工作依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 凡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年度核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核验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各地可在此时间内进行安排,遇有特殊情况可相应提前或推后,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期刊社参加年度核验在登记地进行。
  第五条 期刊年度核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期刊是否按登记的办刊宗旨、专业分工出刊。
  二、期刊有无主办单位编制内的现职的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和能够适应办刊的专职编采人员;有无必要的经费保障等。
  三、期刊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能否履行职责。
  四、能否按登记的刊期正常出版。
  五、期刊的版本记录是否完整。
  六、能否遵守期刊管理的其它各项规定。
  第六条 各期刊应按本办法第五条如实写出书面报告,填写《期刊年度核验表》,备当年所出样刊一套,一并送原登记机关,进行核验。在京中央单位和解放军系统的期刊,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期刊管理部门和总政宣传部汇总后统一办理;京外中央单位的期刊(含委托地方办的),在主管单位未提出不再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可直接在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期刊应暂缓核验或注销登记、撤销登记: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缓验:
  1、一般违反期刊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版本记录不完整、不按时缴送样刊的;
  2、虽不完全符合规定的办刊条件,但可改进加强后继续办刊的;
  3、期刊不能正常出版,但未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注销登记:
  1、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不能履行职责,不符合办刊条件的;
  2、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出刊或不能正常出刊的;
  3、无正当理由,超过各地核验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办理核验的,视作自动停刊。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撤销登记:
  1、违反期刊管理规定而造成严格后果的;
  2、违反办刊宗旨出刊造成严重后果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三期以上的;
  3、不按登记的期刊名称出刊的;
  4、前一年度核验属缓验,而本年度仍无改进的。
  第八条 对暂缓核验的期刊,可暂扣《期刊登记证》,限期提出改进措施,缓验期间不得出刊;注销登记的,直接公告停刊;撤销登记的,报新闻出版署核准。缓验或注销、撤销登记的,核验机关应通知其主管单位。
  第九条 登记不满六个月的新办期刊,不参加核验,但应计入登记、核验总数,并在核验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十条 年度核验结束后,各核验机关应及时向新闻出版署报送核验情况报告,并附《期刊年度核验表》、《缓验及注销、撤销登记情况表》和《变更登记情况表》各一份。报送时间,除特殊情况需要顺延外,最迟不应超过次年一月末。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署对本办法实施监督。各地核验机关可在不违反本办法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期刊年度核验表
期刊名称               刊 号ISSN  -
刊社地址               CN  -  /
邮政编码    电  话     刊  期     
平均期发        千册        发行方式1、邮发 2、非邮发
社长姓名 1、专职2、兼职 主编姓名 1、专职 2、兼职
办刊人员1、编制内专职编辑 2、兼职和聘用等  人
是否按办刊 宗旨出刊1、按宗旨出刊 2、未按宗旨出刊,共 期。原因:
出刊情况1、正常2、脱期共 期版本记录1、完整2、不完整
经费来源 1、年全额拨款  万元 2、年差额补贴  万元 3、年其 它来源  万元
经营情况 1、年盈利 万元2、年亏损  万元 多种经营 1、开展 2、未开展
主办单位 职  责定期听 取汇报1、能够2、不能 审批重 要稿件1、能够2、不能
主 审 办 核 单 意 位 见        (签 章)      年  月  日主 审 管 核 单 意 位 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填表单位 (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凡持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在进行年度检验时,均须填写此表。
  二、本表一律用钢笔和汉文填写,一式三份。如个别项目填写不下,可在“备注”栏内填写。
  三、本表所填各登记项目如需变动或拟以对它登记项目变更登记,请在“备注”栏中说明,并须持有变动批准手续。其它情况需说明的,也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四、主办单位是指申请办期刊的单位,主管单位为主办单位的上级领导单位(中央限定为部委、直属机构,地方限定为省厅局级)。
  五、本表由各期刊社(编辑部)填写,由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核签章。于规定的核验期限内,持此表和《期刊登记证》、当年所出样刊一套,向原登记地新闻出版局进行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