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的资质管
第二条 质监站资质,系指从事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具备的基本
第三条 部质监站资质由部建设协调司考核、审批。省质监站的资质经省
第二章 质监站的资质标准
第四条 质监站机构人员资质标准
第五条 质监站的检测手段,应具有各专业质检必备的检测仪器(工具)
第六条 质监站应有相应的办公用房,并配备一定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机构独立,并建立银行账号。
第三章 质监站的资质考核、审批办法
第八条 由部建设协调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部“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九条 质监站的资质申报、考核、评审办法:
第四章 质监站资质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条 质监站资质证书,由建设协调司根据部下达批文中所列单位,负
第十一条 质监站资质证书每年考核、评审一次,自发证之日起,每二年
第十二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质监站,要正确的行使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
第十三条 质监站经考核,取得资质证书后,要珍惜和维护质监站的信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化工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考核、审批亦按照本暂行办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化工部建设协调司。
一、质监站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情况
三、审批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管理,提高监督人员素质
第二条 根据《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监督
第三条 未经考核和取得监督人员资格证书者,不得独立参与化工建设工
第二章 考核评审发证范围和专业
第四条 考核、评定、发证范围
第五条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按下列专业进行考核、评审、发证,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资质条件
第六条 监督人员考核主要内容
第七条 资质条件
第四章 考核、评审组织机构与程序
第八条 考核组织机构:部建设协调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化工建设工程
第九条 考核、评审程序
第五章 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是专门从事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时,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国家现行
第十二条 持证人员由于工作失职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由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每年考核评审发放一次。自发证之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化工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考核、评审、发证,亦应按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资格证书遗失,本人应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质监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经部批准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化工部建设协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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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印发《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核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化工部关于印发《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
        管理暂行办法》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资格考核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6月13日 化建发(1995)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各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根据部《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管理,现将《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核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这两个《办法》均由化工部建设协调司负责管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部建设协调司。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的资质管理,健全资质考核、审批制度,提高质监站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质监站资质,系指从事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检测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绩等。
  第三条 部质监站资质由部建设协调司考核、审批。省质监站的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石化)厅(局)考核审查后,报部建设协调司审批。


  第四条 质监站机构人员资质标准
  1、机构定员:一般按16人配备,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的70%;高级工程师占30%以上。
  2、人员配备:设站长1人,副站长1-2人,监督人员应按土建、安装、管道、焊接、电气、仪表等专业配齐,并设有专职财会人员。
  3、质监站站长、副站长一般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
  4、监督人员应取得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5、财会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三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 质监站的检测手段,应具有各专业质检必备的检测仪器(工具)和设备,对特殊的检测项目,必须由具有资格证的检测中心承担。
  第六条 质监站应有相应的办公用房,并配备一定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机构独立,并建立银行账号。


  第八条 由部建设协调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部“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考核审批和监督人员的资格考核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下设考核评审发证办公室(设在部质量监督站,负责办理具体业务工作)。
  第九条 质监站的资质申报、考核、评审办法:
  一、质监站申报资质取证时,应填写《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登记表》(附后),其具体内容:
  1、质监站的基本情况:站名、建站时间、地址、站长姓名、人员总数以及质监站的简况等。
  2、考核内容及考核情况由考核单位负责填写,内容应包括:
  (1)质监站机构人员和经济是否相应独立
  (2)人员专业结构是否合理配备
  (3)站长、副站长是否由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及取得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5)必要的常规检测手段情况
  (6)工程质量监督业绩
  3、审批意见
  4、质监站机构、人员情况
  5、主要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及办公用房情况
  二、申报质监站资质取证的单位,按考核登记表要求详细填写一式四份,报主管单位考核审查。
  三、省质监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考核、审查并在签署考核、审查意见后,报送部评审组进行考核、评审。
  四、经部评审组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考核、评审后,符合质监站资质条件者,由部下达批文,并颁发资质证书。


  第十条 质监站资质证书,由建设协调司根据部下达批文中所列单位,负责统一颁发。资质证书由建设协调司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质监站资质证书每年考核、评审一次,自发证之日起,每二年复查一次。经复查,如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要求者,应予以收缴资质证书,并不得继续进行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并建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达标后,重新发给资质证书,方允许继续承担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质监站,要正确的行使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政府职能,认真搞好化工建设的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质监站经考核,取得资质证书后,要珍惜和维护质监站的信誉,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工作要认真负责,不得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化工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考核、审批亦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化工部建设协调司。

                        单位名称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
   一、质监站的基本情况

 站  名                           
 建站时间            电  话          
 地  址            邮政编号          
 站长姓名            人员总数          
 有  人  职  称  人  员  数         其          中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质监站简况  


  注:人员总数不包括兼职人员
  二、考核情况

 序号  考 核 内 容  实  际 情 况 
 质监站机构人员和经济是否与  企业分开,是否相应独立 
 人员专业结构是否合理配套,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专职)不  少于全站工作人员的70% 
 站长是否由取得高级职称的技  术人员及监督人员资格证书者  担任 
 4       必 须 具 有 下 列 制 度      
(1)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责任    制度
(2)监督员工作手册制度(包括    记录、保管和检查)
(3)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图纸    和其它技术资料的存档制度
(4)质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制度              
(5)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    和维修制度
(6)财务管理制度              
 具备必要的检测手段               
 工程质量监督业绩               
 考核意见:                      单     位                      考核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三、审批意见

 石  审  化  查  厅  意  (局) 见                        (盖)                      年 月 日
 质 监 评  监 人 审  站 员 组  资 资 意  质 格 见  及 考  质 核                         (盖)                       年 月 日
 发  审  证  批  部  意  门  见                        (盖)                       年 月 日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文化程度 专业 从事本专业 工作时间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专业 职称 参加 工作 时间 从事本 职工作 时间 参加( 省或地 市)何 种岗位 培训质量监 督证号 码  备注  
                          
                          
                          
                          
                          


  注:兼职人员请在备注中说明

项 次化工建设 项目名称 设计 规模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施工 单位 开竣工日期 (建设周期)工程质量 监督情况工程质量等级 核 验 情 况



 名称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精度等级、完好状况  价值(万元)  备注
 原值 净值 
                             
                             
                             
                             
合计总值(原值)              元



────────────┬─────────────────────────
交 通 工 具 情 况 │         用   房  情    况
─┬─┬─┬────┬─┼───────┬───────┬───────┬─
购│数│型│ 价值 │备│ 办公室   │ 试验室   │ 住 宅   │
置│ │ │    │ ├───┬───┼───┬───┼───┬───┤备
日│量│号│(万元)│注│面积(│价值(│面积(│价值(│面积( │价值(│注
期│ │ │    │ │m2)│万元)│m2)│万元)│m2)│万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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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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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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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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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总值      万元    合计总值               万元
───────────────────────────────────────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核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管理,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定期对监督人员培训和资格考核,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监督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第三条 未经考核和取得监督人员资格证书者,不得独立参与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但可在取得监督人员资格证书者的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考核、评定、发证范围
  化工部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从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含负责人),均应考核、评审、取证。
  从事档案管理、财会以及其它事务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在考核评审、发证范围内。
  第五条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按下列专业进行考核、评审、发证,即:土建、机械安装、工业管道、焊接(无损检测)、电气、仪表、防腐绝热及监督管理等。


  第六条 监督人员考核主要内容
  1、实际工作能力
  2、工作业绩
  3、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资历
  第七条 资质条件
  1、监督人员必须具有中专(或相当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工程建设实践经验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
  2、必须熟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具有本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实际工作经验。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深入实际、事实求是,坚持经常性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4、经过省站级以上专门培训、取得岗位培训证书者。


  第八条 考核组织机构:部建设协调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考核审批和监督人员资格考核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评审组下设考核评审发证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部质监站,负责办理具体业务工作)。
  第九条 考核、评审程序
  1、监督人员考核、评审、取证,由本人申请,填写《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核登记表》(附表一)。
  2、由省质监站统一填写《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取证登记表》(附表二),随同(附表一)一式四份报省化工(石化)厅(局)主管部门审查。
  3、经化工(石化)厅(局)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考核评审发证办公室,由评审组考核审批。
  4、经考核、评审合格者,由办公室统一发给《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


  第十条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是专门从事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资格证书,它不代替其它资格证书。考核、评审、发放要严格掌握。
  第十一条 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时,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法令、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规程、施工规范、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持证人员由于工作失职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由主管部门在监督人员资格证书记事栏中予以记录,作为今后对监督人员考核复查依据。
  第十三条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每年考核评审发放一次。自发证之日起,发证机关每四年考核复查一次。


  第十四条 化工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考核、评审、发证,亦应按本暂行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资格证书遗失,本人应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质监站审查,报部质监站申请补发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经部批准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化工部建设协调司。

  工作单位_______
  姓  名_______
  职  务_______
  申报专业_______

 姓  名      性别     民族    照    片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现任职务      技术职称       
 考核专业      工作年限       
 学  历   年  月毕业于   学(院)校         专业  
          工   作   简   历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      工作内容及职务      备 注  
                               
                               
                               
                               
                               

          自    我    总    结

 申 意  报  单  位 见               (盖)                 年 月 日
 主 审  管 查  部 意  门 见               (盖)                 年 月 日
 评 意  审  组 见               (盖)                 年 月 日
 发 审  证 批  部 意  门 见               (盖)                 年 月 日
 发 登  证 记   1、发证日期   2、资格证号码   3、发证单位  
  备   注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为文件中(附表一)
    2、本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自存1份,审查部门存1份,考核评审组1
      份,评审组办公室存档1份。
 单位:(公章)                      附表(二)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文化  程度  职 称  职  务  参加 工作 时间  从事  本职  工作  年限 参加 何种 岗位 培训 专  业  证书 号码
                          
                          
                          
                          
                          


  注:1、表中各项均须填写清楚、齐全,本表一式四份。
    2、从事本职工作年限是指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