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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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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卫生工作和逐步统一工业卫生工作的领导,以增进
第二条 本委员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
第三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负责召集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委员会暂订每六个月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
第六条 经本委员会通过的决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或各工业部
第七条 本委员会暂以卫生部为办公机关。
第八条 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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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卫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办法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日期:
1954.12.28
实施日期:
1954.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机构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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