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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海上船舶、海上设施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船检条例》及
第三条 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应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入级证书和根据本
第四条 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在开始作业之日10天以前,其所有人、经
第五条 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经营人申请作业前检验和作业期
第六条 申请人应事先做好交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为检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检局公布的《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以下简称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发现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技术条件不符合《安全
第九条 对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经作业前检验合格的,由执行检验的船舶
第十条 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出现下列情况,《检验合格证书》失效,其
第十一条 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离开中国沿海水域后,《检验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在中国沿海水域进行拖带航行,应按照《
第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对未持有《检验合格证书》或持失效的《检验合格证书》作业的外国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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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检验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作业的
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检验规定
(1995年8月25日交通部令第3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证海上船舶、海上设施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沿海水域环境污染,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船检条例》及本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以下简称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各项检验工作由船检局设置或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船舶检验机构)实施。
  外国籍钻井船,指悬挂外国国旗,具有单体或多体结构的船型或驳船型排水船体,在漂浮状态下从事钻井作业的船舶。
  外国籍移动式平台,指悬挂外国国旗,为勘探或开发海床下的资源,从事钻井、开发作业或为此服务的移动式海上结构物。
  第三条 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应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入级证书和根据本规定取得的《检验合格证书》。
  法定证书,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政府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一台必须具备的安全证书、防污染证书、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起重设备证书等。
  第四条 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在开始作业之日10天以前,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向就近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作业前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作业。
  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作业期限超过一年的,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在《检验合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期限到期之日10天以前,向就近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署后,《检验合格证书》继续有效。
  定期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检验合格证书》的有效期限根据作业时间或法定证书、入级证书的有效期确定。
  第五条 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经营人申请作业前检验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应的法定证书、入级证书复印件。
  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外国籍钻井船或移动式平台的名称、呼号、登记港、船级,进入中国沿海水域或到达作业位置的日期、作业期限,申请人名称、地址、传真、电话以及拟安排检验的时间、地点。
  第六条 申请人应事先做好交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为检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提供海上交通工具等。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检局公布的《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以下简称《安全规则》)所确定的检验项目,进行作业前检验或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申请人应根据检验项目要求,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发现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技术条件不符合《安全规则》并确认不能颁发《检验合格证书》时,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申请人作出必要的改进,满足船舶检验机构要求的,按本规定第五条重新申请相应的检验。
  第九条 对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经作业前检验合格的,由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检验合格证书》;经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合格的,由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原《检验合格证书》上签注。
  第十条 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出现下列情况,《检验合格证书》失效,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按本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重新申请作业前检验:
  (一)法定证书和入级证书过期的;
  (二)发生影响法定证书和入级证书效力的重大事故的。
  第十一条 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离开中国沿海水域后,《检验合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在中国沿海水域进行拖带航行,应按照《船检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对未持有《检验合格证书》或持失效的《检验合格证书》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