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视剧管理,发展电视剧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视剧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播
- 第三条 从事电视剧制作、审查、发行、播放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
- 第四条 国家对电视剧制作、进口、发行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禁止出租、出借
- 第五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
- 第六条 国家对为电视剧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二章 电视剧的制作
- 第七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制作电视剧
- 第八条 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
- 第九条 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
- 第十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电视剧制作单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实行
- 第十一条 制作电视剧实行出品人(即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出品人
-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通过开展电视剧题材规划,加强对电视剧
- 第十三条 电视剧制作单位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必须按照国家广播电
- 第十四条 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制作完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定数量的国产
- 第十五条 境内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分为联合制作、协助制作和委托制作三种形式
- 第十六条 聘请境外演职员参与制作国产电视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广播
- 第十七条 省(区、市)及其以下的电视剧制作单位需要到境外拍摄电视剧的,
- 第十八条 电视剧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其制作的电视剧的著作权。除法律、行政法
-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投资、资助的方式参与制作电视剧,具体办法由
- 第三章 电视剧的审查
- 第二十条 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取
- 第二十一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境内外合
- 第二十二条 电视剧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
- 第二十三条 国产电视剧制作单位、境内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境内方应当在电视
- 第二十四条 电视剧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电视剧报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
- 第二十五条 送审单位对电视剧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1
- 第二十六条 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在发行、播放、进口、
- 第四章 电视剧的进口和出口
- 第二十七条 进口电视剧,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
- 第二十八条 电视剧制作单位可以出口或委托其他机构出口其制作并取得《电视
- 第二十九条 进口、出口电视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 第三十条 省(区、市)及其以下的单位参加境外的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
- 第三十一条 利用信息网络、卫星等方式进口、传输电视剧的管理办法,由国家
- 第五章 电视剧的发行和播放
- 第三十二条 电视剧制作单位可以发行或委托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发行其制作并取
- 第三十三条 举办国际性、跨省际的电视节、电视剧展,应当报国家广播电影电
-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播
- 第三十五条 电视台每天所播出的每套节目中,进口电视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
-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第六章 罚则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
- 第四十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
-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一条 用于电视播放的电影故事片,适用本规定。
-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凡与本规定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