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0900)第六条第三款及第七条第四款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民用核承压设备超声、射线、涡流、磁粉、渗透、目视及泄漏等七种无损检验方法的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取证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国家核安全部门对主管部门从事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取证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主管部门应成立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其委员会成员组成至少应包括主管部门及所属各相关部门的代表,绝大多数成员应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其中也应包括核安全与工程方面的专家。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第五条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方面的管理规定,建立有关各种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制定实践技能考试实施细则,编制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的培训和考试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二)审查批准成立本部门的培训、考试中心,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四)负责考试合格人员的资格核准及证书颁发,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五)负责取证人员的有关资料整理及存档工作(有关资料包括取证人员工作单位、年龄、学历、从事有关无损检验工作的时间、参加培训的无损检验方法、证书类别、编号、取证日期、考试成绩及试卷,延长有效期及更新鉴定的证明材料等)。
(一)必须具备足够的经过审核的无损检验、核工程与核安全方面的人员;
(二)必须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及无损检验设备、器材以满足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及考试需要。
(三)负责将考试合格人员的有关档案材料,呈报给本主管部门的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同时,应留存未获得资格证书人员的档案资料;
(四)负责对本主管部门鉴定委员会认可的考试用试块或试件统一标识,并把有关的认可材料存档;同时保证考试用试块或试件与实验用试块或试件严格分开;
(五)负责在培训前十天,以书面形式把培训和考试的日程安排送达国家核安全局。
第三章 等级划分、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核、培训及考试
第八条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技术资格等级划分为三级,即I、II、Ⅲ级。I级为初级,II级为中级,Ⅲ级为高级。技术资格鉴定按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一)I级无损检验人员应具有在II级或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技术说明书进行无损检验的能力,应能调正和使用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操作;记录检验结果;根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
(二)II级无损检验人员应能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说明书;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工作;根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解释和评审检验结果;撰写和签发检验结果的报告;熟悉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适应范围和局限性;培训和指导I级无损检验人员和尚未取证的无损检验人员;
(三)Ⅲ级无损检验人员应对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贯彻法规、标准、 规范等负全部责任;全面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工作的进行;根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解释和评定检验结果;应能设计特殊的无损检验方法、技术和工艺; 在没有验收标准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订验收标准;应具备材料、结构和生产工艺方面的实际知识和一般地熟悉其它无损检验方法;并能培训相 应无损检验方法的I级和II级人员。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表1及表2要求的学力及实践经历,经审查合格者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方可报考。
(二)报考人员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其视力要求如下:
(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
(三)申请报考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方法和级别的《通用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对报考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应严格按照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及考试大纲执行。
第十二条 培训及考试大纲除包括无损检验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包括与核设施有关的内容。
(1)民用核设施系统的有关知识,包括:核能发电的主要原理及主要系
鉴定的检验方法
| 技 术等 级
| 理工科大专以上
毕业者 | 高中、中专毕业
者 | 初中毕业或有相当
学历着 |
射线检验(RT)超声
检验(UT)磁粉检验
(MT) | I | 半 年 | 一 年 | 二 年 |
| II | 一 年 | 二 年 | 三 年 |
涡流检验(ET)渗透
检查(PT)泄漏检验
(LT)目视检验(VT
) | I | 三个月 | 半 年 | 一 年 |
II
| 半 年
| 一 年
| 一 年半
|
*申请报考II级的人员应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I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否则,其实践经历应加倍。
| 学历 | 理工科大专以上毕业者 | 理工科中专及具有相当学历者 |
| 实践经历 | 二 年 | 四 年 |
*报考III级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方法的II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上表中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II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上述经历应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的。
统和设备(例如核电厂压力容器、主泵、蒸汽发生器、稳压器、主管道等);核电厂的主要系统的作用(例如一回路主系统、化学与容积控制系统、应急堆芯冷却系统、余热排出系统、安全注射系统、安全壳喷淋系统、设备冷却水系统、辅助给水系统、公用水系统等);核能发电与化石燃料发电的主要区别(藉此给出民用核设施在选材方面的特殊性以及民用核设施这种特殊运行环境可能对设备及部件造成的损伤情况);前述主要设备的制造工艺及结构方面的特点等;
(2)核安全方面的有关知识,包括:国家核安全法规的体系及其适用性和有关的核安全法规;民用核设施核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及相应的原则(例如纵深防御原则,三道屏障的概念、作用及各个系统和部件所执行的安全功能);设备安全分级的概念;
(3)民用核设施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包括:民用核设施质量保证的概念,尤其是设备制造及安装过程中的质量保证要求;无损检验设备的标定、操作以及无损检验结果的记录和报告的签发等的管理要求;
(4)民用核承压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培训,应包括:民用核承压设备的特定结构、特殊的在役运行环境对实施无损检验活动的影响,以及自动化探伤工艺(例如压力容器及其安全端在役检查专用设备、蒸汽发生器传热管的自动涡流探伤)在民用核设施在役检查过程中的重要应用;在役检查过程中对超声波换能器的特殊要求(例如材料辐照脆化及辐照对其电声性能的影响等);
(5)为了保证无损检验人员从事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质量,培训内容除了应包括专业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外,还应包括相应的民用核设施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培训,尤其是国际公认的一些核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培训;
III级人员为高级无损检验人员,对该级别的无损检验人员培训,除了对前述l、II级人员所进行的知识培训以外,还应进行下列知识的培训:
(1)主要民用核设施设备的选材原则,和一些主要核电设备所用的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及民用核设施特殊运行环境下产生缺陷的机理、可能产生的缺陷的性质;
(2)各主要核系统所履行的安全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安全级别;
(3)民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特点、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及安装过程中的质量保证体系要素;
(5)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规则,及所受剂量限值。
对Ⅲ级人员的技术资格鉴定,可依参加国际间学科、学会或各工业系统间学术交流或专题研究的经历以及参加培训班的经历,做为考核其能力的依据。
第十三条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通过两种考试,即“通用考试”和“民用核承压设备检验技术考试”。
第十四条 “通用考试,要求的内容和水平应与其它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一致。每种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都包括三个方面:基础知识、方法知识以及实践能力。
| 检验方法\技术等级 | I 级 | II 级 |
| 射线检验(RT) | 64小时 | 120小时 |
| 超声检验(UT) | 64小时 | 120小时 |
| 磁粉检验(MT) | 48小时 | 64小时 |
| 涡流检验(ET) | 64小时 | 120小时 |
| 渗透检查(PT) | 48小时 | 64小时 |
| 泄漏检验(LT) | 48小时 | 64小时 |
| 目视检验(VT) | 40小时 | 56小时 |
| 检验方法\技术等级 | I 级 | II 级 |
| 射线检验(RT) | 64小时 | 120小时 |
| 超声检验(UT) | 64小时 | 120小时 |
| 磁粉检验(MT) | 40小时 | 56小时 |
| 涡流检验(ET) | 64小时 | 120小时 |
| 渗透检查(PT) | 40小时 | 56小时 |
| 泄漏检验(LT) | 40小时 | 56小时 |
| 目视检验(VT) | 40小时 | 56小时 |
*表中的培训时间为理论与实践培训课程的总学时,培训学时可根据参加培训学员的平均文化程度做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表中规定学时数。
*针对通用检验技术的培训,表中前五种方法的实践操作培训学时,不得低于总培训学时的1/3,而后两种方法的实践操作培训学时则不得低于总培训学时的l/2。
(1)“基础知识”及“方法知识”的考试,是检查学员对培训及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基础知识的理解和熟悉掌握程度。
试题的深度和范围应符合由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及考试大纲规定的范围。
各种检验方法的考试题数至少应达到表5所规定的数量。
(2)实践能力考试是检查报考人员对仪器设备的操作能力和分析所得到的检验信息以及正确解释检验结果的能力,保证检验结果可靠性及有效性的能力(如熟悉并应用校正试块,象质计、磁粉及渗透检验中的灵敏度试片,对比试块等),对一般检验对象(如铸件、锻件、轧制件、焊接件等)的检验及质量等级评定的能力。
(1)“基础知识”考试(各种检验方法通用)主要考查报考人员对其它几种无损检验方法的理论及其应用知识的掌握程度(试题深度为II级水准),以及有关材料性能、产品制造工艺、缺陷性质及其形成机理方面的知识掌握情况,无损检验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掌握程度,其考题数量不应低于40道。
| 检查方法 | 考试题数 |
| 射线检验(RT) | 40道 |
| 超声检验(UT) | 40道 |
| 磁粉检验(MT) | 30道 |
| 涡流检验(ET) | 30道 |
| 渗透检验(PT) | 40道 |
| 泄漏检验(LT) | 30道 |
| 目视检验(VT) | 30道 |
(2)“方法知识”考试,主要考查报考人员对所申请无损检验方法类别的有关知识的熟悉掌握程度,同时考查报考人员对该种无损检验方法的有关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其考题数量不应低于40道。
(3)“实践能力”考试,要求报考人员至少对一个具体的无损检验对象编制无损检验规程。
(4)“口试”主要考查报考人员在理论、方法和实践操作诸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十五条 “民用核承压设备检验技术考试”中每种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都包括三个方面:基础知识、方法知识以及实践能力。
(一)I级与II级人员的考试目的是检查报考人员对民用核承压设备的无损检验知识和技能、核工业特殊产品和对象的实际检验能力、专用标准规范和等级评定方法,以及对民用核设施基本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程度。
(1)“基础知识”及“方法知识”的考试深度和范围应符合由考核委员会制定的培训及考试大纲规定的范围,其考试题数至少应达到表6规定的数量。
检 验方 法
| 考试题数 |
| I 级 | II级 |
| 射线检验(RT) | 30道 | 40道 |
| 超声检验(UT) | 30道 | 40道 |
| 磁粉检验(MT) | 25道 | 30道 |
| 涡流检验(ET) | 25道 | 30道 |
| 渗透检验(PT) | 30道 | 40道 |
| 泄漏检验(LT) | 30道 | 40道 |
| 目视检验(VT) | 25道 | 30道 |
(2)实践能力考试部分,包括考查报考人员对民用核承压设备用特殊无损检验仪器的操作能力以及根据核用无损检验标准、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并对其所得检验结果进行正确评价的能力。
(1)“基础知识”及“方法知识”的考试内容应包括民用核承压设备所选用特殊材料、特殊产品制造工艺、特殊的在役运行环境及缺陷产生机理方面的内容;有关核安全、民用核设施系统、质量保证及民用核承压设备专用无损检验标准方面的知识,有关无损检验仪器、操作技术及必要的防护与安全监测知识等。所有这些内容的深度和范围应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及考试大纲中关于Ⅲ级人员的水准要求。考题数不应低于40道。
(2)“实践能力”考试,要求报考人员针对所报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具体检验对象编制合适的无损检验规程。
(3)“口试”应考查报考人员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理论、方法和实践操作诸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章 考试成绩评定和资格证书
“通用考试”和“民用核承压设备检验技术考试”的总评应分开进行。若“通用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证书,则在其它主管部门应予以承认,免于对通用知识和技能的重复考试。
各种考试成绩的总评应考虑权重系数,权重系数按表7确定。
表7 I、II和Ⅲ级人员的考试成绩总评时的权重系数
| 考试类型 | 通用考试 | 民用核承压设备检验技术考试 |
| 等级 | 基础知识、方法知识 | 实践能力 | 基础知识、方法知识 | 实践能力 |
| I | 0.4 | 0.6 | 0.4 | 0.6 |
| II | 0.5 | 0.5 | 0.5 | 0.5 |
| III | 0.35 | 0.35 | 0.3 | 0.3 | 0.3 | 0.4 |
基础知识、方法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的成绩至少应分别在70分以上。报考人员的总评成绩至少在80分以上,才能做为合格。
对于Ⅲ直级报考人员,如在口试中发现对报考人员的技术资格和技术能力有疑问时,鉴定委员会应对考试中心提出的意见进行评议,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在“通用考试”和“民用核承压设备检验技术考试”的两门或三门考试(指I、II级人员的“基础知识及方法知识”和“实践能力”两门考试;Ⅲ级人员“通用考试”中的“基础知识”、“方法知识”和“实践能力”三门考试;Ⅲ级人员“民用核承压设备检验技术考试”中的“基础知识和方法知识”和“实践能力”两门考试)中成绩均在70分以上,而总评成绩达不到80分(不合格)时,则对其中成绩低于80分的部分在一年内允许补考。若补考后仍达不到总评合格成绩,则全部考试项目均需要重考。
重考的人员应按报考的顺序,重新申请报考。报考人员若在资格鉴定考试中不合格,必须经过两个月后才可参加重考。若发现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者,则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重考。
第十八条 报考人员考试成绩合格后,由相应主管部门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核准并颁发证书。
证书持有人相片右下角应加盖主管部门“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的硬印。
(二)证书有效期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有效期为五年。要求延长有效期者,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以及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未超过一年的证明,由鉴定委员会对持证人员进行复查核实后批准。
(一)当延长有效期到期时,持证人应向鉴定委员会申请更新鉴定。鉴定合格者,给予新的有效期证明。申请更新鉴定的人员,要提供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关于延长有效期的两种证明。
(二)申请更新鉴定的人员应进行一定时间的再培训,其再培训的时间及内容可参照初次参加资格鉴定的要求酌情减少。
(三)更新鉴定考试是由鉴定委员会批准的简化考试。它包括下列内容:
(1)I级和II级人员:按简化的规定进行“通用技术”的及必要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检验技术”的实践操作考试。
(2)Ⅲ级人员:进行“通用技术”的或必要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检验技术”的应用技术知识的20道题笔试。
如果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则更新鉴定合格,给予新的有效期证明。
第五章 附则
技术资格鉴定:技术资格鉴定是对报考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审核、培训、考试及发证的规定予以执行和操作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对于确定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相应的技术资格证书。该过程从选取参加培训、考核的人员开始直到发放技术资格证书为止。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技术考试:该项考试是指针对核承压设备的特 殊性所进行的有特殊要求的,在“通用考试”基础上进行的补充考试。考试内容包括用于核承压设备上特殊的无损检验设备的使用,校正知识;特殊的检验工艺及技术和产品的生产工艺方面的知识;被检验对象在役运行工况对其产生损伤的机理方面的知识;核安全方面的知识,专用的法规、标准以及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和技术说明书的编制等。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