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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 失效

  •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1982.12.18
  • 实施日期:1982.12.18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 法规类别: 房屋买卖拍卖
  • 专题: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发布日期:2000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25日)废止(原因: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
             房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
             (1982年12月18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2>浙法民上字81-2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此案当事人房屋买卖关系,既未经过国家的契税手续,也没有取得房管部门的认可,认定其买卖关系无效是适当的。处理中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其因买卖房屋引起的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可与有关方面联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