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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外国专家招待所(以下简称外招)的建设中,更好地贯彻党和国
第二条 外招的建设要为来华的外国专家提供较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同时要贯
第三条 厂区附近有可供外国专家居住的宾馆或招待所时,不得兴建外招;如现
第四条 确实需要新建外招的,原则上应建于厂区,以利于建设单位的集中管理
第五条 外招的建设,要立足于当前的使用需要;同时要兼顾专家离华后的长远
第二章 建设规模
第六条 外招的规模按建设期间接待外国专家的人数和需要考虑。总床位数应按
第七条 每床位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控制在50-60平方米(50床位以下为6
第三章 建筑用地指标
第八条 5层以下的建筑,其用地系数(既建筑总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应为0
第四章 客房及公用服务设施
第九条 客房标准  1.专家住房原则上按一人一间考虑。但要留有加床
第十条 公用及服务设施  1.根据专家的生活、工作习惯,并要考虑到
第五章 设备标准
第十一条 应设置冷热水系统及采暖降温设施。  采暖降温方式应根据当
第十二条 5层以上建筑可设电梯。
第十三条 客房卫生间设坐式大便器、洗脸盆、洗浴设备。
第十四条 家具设备以适用为准,货源应力求就地就近解决。  在客房内
第六章 装修
第十五条 装修应力求经济美观,不得采用高级装饰。要因地制宜,尽量采用当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教育、卫生、外贸等部门若兴建外招,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可在本《规定》确定的各项指标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1986年1月1日起执行。1978年原国家建委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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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
(1985年12月3日)

  第一条 为了在外国专家招待所(以下简称外招)的建设中,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好建设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外招的建设要为来华的外国专家提供较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同时要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用较少的资金把外招建设好。
  第三条 厂区附近有可供外国专家居住的宾馆或招待所时,不得兴建外招;如现有宾馆、招待所床位不足,可由建设单位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进行改(扩)建。
  如外国专家人数不足15人,原则上不单独建外招,由建设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安排。
  第四条 确实需要新建外招的,原则上应建于厂区,以利于建设单位的集中管理,共用水、电、汽源、节省辅助面积。
  第五条 外招的建设,要立足于当前的使用需要;同时要兼顾专家离华后的长远使用方向,以提高外招的利用率,发挥投资效益,但不得借口考虑今后的使用需求而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六条 外招的规模按建设期间接待外国专家的人数和需要考虑。总床位数应按合同规定分期分批来华高峰人数(包括按合同规定的家属)又留有10%余量的办法确定。
  第七条 每床位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控制在50-60平方米(50床位以下为60平方米,200床位以上为50平方米)。如果合同规定能部分为二人一间时,面积指标应低一些。
  第八条 5层以下的建筑,其用地系数(既建筑总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应为0.8左右;设有电梯的多层建筑应达到1.5以上。均含外招院内设置的小型活动场所和绿化用地;
  第九条 客房标准
  1.专家住房原则上按一人一间考虑。但要留有加床位的可能。单间客房的面积包括壁橱、卫生间及室内过道在内为20平方米左右。其中居住部分面积为14平方米左右。
  2.双套间客房数按合同规定带眷比例设置。
  3.合同规定需设少数三套间的,采用单位和双套间中间开门灵活组合的方式。
  4.合同规定需要有自炊条件的,可适当设置少数厨房。
  5.居室层高不得超过3米,室内如采用空调,层高可适当降低。
  第十条 公用及服务设施
  1.根据专家的生活、工作习惯,并要考虑到长远使用的合理性,可设置小型会议、会客、阅览、文娱、小卖、理发、医疗、邮电等用房。
  2.各种库房、机房、洗衣房、工用人员内部办公及值班等辅助用房,要尽量节约面积。
  3.厨房及餐厅面积,按接待就餐高峰人数及在宴会时我方陪同人数考虑。
  4.车库、外围设施应尽量利用工厂已有建筑和设施。
  5.公用面积尽量考虑多功能使用。
  第十一条 应设置冷热水系统及采暖降温设施。
  采暖降温方式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5层以上建筑可设电梯。
  第十三条 客房卫生间设坐式大便器、洗脸盆、洗浴设备。
  第十四条 家具设备以适用为准,货源应力求就地就近解决。
  在客房内要预留电视天线和电器插座,并适当考虑电负荷余量。
  第十五条 装修应力求经济美观,不得采用高级装饰。要因地制宜,尽量采用当地建筑材料。
  第十六条 教育、卫生、外贸等部门若兴建外招,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可在本《规定》确定的各项指标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送我委标准定额局。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1986年1月1日起执行。1978年原国家建委颁发的《关于外国技术人员招待所建筑标准的几点意见》同时废止。
 附:《关于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的几点说明
  1978年原国家建委颁发了《关于外国技术人员招待所建筑标准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意见”的基本精神是可行的,但在某些具体指标上,有关的设计、使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先后提出过一些意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还将继续引进智力、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亦将随之增加。为了解决他们的居住问题,还将兴建一些外国专家招待所(以下简称外招)。为了在今后的外招建设中,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我们对近几年来建成的部分外招进行了调查,征求了部分设计、建设、使用单位的意见,并于今年11月邀请有关部门、省计委、工厂和设计院参加的会议上,进行了研究,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1.国务院外专局曾指出:“到我国来工作的外国人,不论是经济专家、教育专家、还是技术人员(包括工人)等等,统称为专家”为使称呼一致,我们在“规定”中把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统称为外国专家。
  2.由于我们国家目前还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艰苦奋斗,勤俭建国,仍然是我们在今后建设中必须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所以,我们在外招的建设中,不仅要考虑为来华的外国专家提供较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还必须认真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
  3.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床位数较少的小型外招,利用率低、公用部分所占比例偏大,综合经济效益较差。如:有的厂来华的外国专家,按合同规定,高峰人数仅10多人,所建的外招,总建筑面积为3000多平方米,设计了32张床位,平均每床建筑面积高达100多平方米。其中,公用部分面积(包括公共部分、餐饮部分、行政后勤部分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60%以上,很不经济。再加之床位少、建设地点较偏僻、不便接待会议和旅游等因素,专家离华后,外招利用率很低。因些“规定”中明确指出,原则上不应再建这种类型的外招。建设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利用已有条件,采取多种办法,进行局部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后作为外招。例如:有的厂是利用内招的部分客房,通过改造,装修后接待外国专家的;有的厂采取内、外招合建的方式一幢楼分成两个出入口,集中管理,分开使用;还有的厂则是内、外招建在一起,共用管理人员,共同厨房、库房、值班用房等。这样做不仅节省了人力,节约了面积,也节省了投资。
  4.胡耀邦同志曾提出:“要与外国专家交朋友,要把友谊搞得生动活泼。”根据耀邦同志的指示精神,结合我们调查的情况,我们认为,新建外招,原则上应建于厂区(厂区指该厂管辖的生活区、生产区等范围之内)。一方面是便于同外国专家工作、交往、学习,另一方面是有利于对外招的管理和对外国专家的照顾。如交通、安全、就餐及休息等问题都比较容易解决。同时,可利用厂区的已有设备、设施和能源等。这样也比较节约。因此,我们提出了“新建外招,原则上应建于厂区”的规定。
  5.外招建成后,外国专家居住的时间一般是短期的,而对外招的使用则是长期的。我们认为,在确定外招建设方案时就必须充分考虑到外招的长远使用方向,以提高利用率,发挥投资效益。从我们的调查中看到,外国专家离华后,外招有以下几种使用情况:(一)作为旅游宾馆。如:有的厂离旅游、名胜地点较近,直接同旅游部门挂钩,接待旅游宾客。(二)作为内招。如:有的厂在客房内增设了床位。除接待国内工作人员以外,还时常接待一些地方及全国性会议,利用率较高。(三)作为疗养用地。如:有的厂外招,现在的经常任务是接待干部疗养。以上这些不同用途的例子,对外招的长远利用都取得了较好的经验。所以我们对外招的建设原则,做出了“要立足于当前的使用需要,同时要兼顾专家离华后的长远使用方向”的规定。
  6.外招总床位数的确定,除考虑高峰人数外,还应考虑到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如:建设期间,临时增加外国专家等情况。因此,应留有少量余量。根据调查情况分析,其余量一般按高峰人数的10%左右考虑比较合适。
  7.据部分设计、建设和使用等单位反映,“意见”中每床建筑面积指标(45-50平方米)定得偏低。实际上绝大部分已建成的外招,都超过了这个指标。我们通过实地调查、综合分析之后,修订了这一标准。同时,考虑到外招的长远使用方向,客房要加设床位,接待人数会随之增加,因而不能把公用部分面积压缩得太紧。所以我们提出每床综合建筑面积为50-60平方米。
  8.经过调查,单间客房面积(20平方米左右)基本适用,故仍采用了这个指标。公用面积可根据各种用房的实际需要来定。力求适用、方便、节约。
  9.“规定”中第十一条 ,对采暖降温方式进行了改动。据调查,外国专家比较注意室内温度。冬季他们常自行安装一些电取暖器,昼夜使用,耗电量大。既不经济,又不安全。我国南方地区,冬季阴冷、潮温,夏季又十分炎热。有的外招设置了暖气采暖,而后又增添空调设备,反而造成更大的浪费。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在“规定”中写明采暖降温方式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10.基本建设项目已采取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办法,外招是工厂的一个分项工程,包括在投资包干范围之内,因此,我们不再单独提出投资控制办法。此外,我国正值合理调整价格体系之际,各地建筑材料的产、供、销情况也不一样,不便统一制定投资标准。外招的土建单方造价和室外管线、公共设施费用,以及家具设备购置费等,可由建设单位参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低档旅游宾馆的实际建设费用标准略低一些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