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 失效

轻工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
(1986年10月22日 国家商检局、轻工业部发布)

  一、本办法根据(86)国检监字第59号文《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编制,是对出口机电产品验收的要求和生产工厂考核的具体化。
  二、对轻工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发放标准,施行必备条件与对生产工厂考核评分相结合的办法。当下述两方面满足时,方可确认验收合格并予以发证:
  1.必备条件全部符合;
  2.生产工厂考核评分在400分以上(其中(一)(二)两项必须达到标准分的80%)
  三、必备条件
  1.抽样检查申请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必须按现行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有关归口部标准,没有上述标准则按经过有关主管部(局)批准的企业标准,国外客户如有具体要求的,则按企业与客户所签合同中规定的产品技术条件,作为该出口产品检验依据。
  2.在主管工业部门安排日期内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工业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计划日期外的产品质量标准不得低于现行有关国际标准或部标(经国家商检局和主管部批准执行过度标准的产品和国外来图、来样加工的产品除外)。
  3.申请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必须经过轻工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站进行型式试验(或性能试验),并由检测单位考核其试验结果。尚未作性能试验的,要在短期内补做,并将试验结果报当地商检局备案,新设计的产品必须按规定进行技术评定和鉴定。
  4.申请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工厂,经计量部门检查,必须至少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四、工厂考核综合评分办法
  1.当申请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全部符合“必备条件”时,方可对生产工厂进行考核。
  2.对生产工厂考核采取按技术管理、设备工装及检测器具、质量管理、出口任务和文明生产、工厂人员等五方面推行综合检查评分办法,并规定总分500分为满分。各小项标准分数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对于有些产品不适用的项目,可由检测单位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调整。
  评分方法见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