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失效

  • 发布部门: 国内贸易部(已变更)
  • 发文字号:内贸消费字[1998]第30号
  • 发布日期:1998.03.04
  • 实施日期:1998.03.04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卫生防疫检疫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

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
人员上岗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4日 内贸消费字[1998]第30号)

  为保证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达到上岗必备的业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我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特制定《生猪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后的等级考核、发证工作,按照我部《关于在商业、粮食行业建立职工综合评价体系的暂行办法》(内贸行一字[1997]第47号)执行。
     生猪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生猪屠宰技术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达到上岗必备的业务水平,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生猪屠宰技术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条 凡在定点屠宰厂(场)内从事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的人员,必须具有中等以上专业或同等学历水平,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四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技术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管理。组织制定技术等级标准、编写培训教材;制订《生猪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格式;组织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师资培训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屠宰技术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六条 各地开展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必须使用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
  第七条 培训生猪屠宰技术、肉品检验人员的内容,应当包括与屠宰和检验有关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实际操作。
  第八条 岗前集中培训的时间:肉品检验人员不得少于15天,屠宰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天。
  第九条 经过培训的人员,必须达到屠宰技术、肉品检验人员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对已在岗位上从事屠宰、肉品检验技术人员,经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合格的换发统一证书,不合格的一律进行培训,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