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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部直属企业经理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健全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直属的各级独立核算企业,以及部直属事业
第三条 部直属企业经理(系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含董事长、总经理、厂
第四条 部直属企业经理任期承担经济责任时间,从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
第五条 经理离任审计主要对经理任职期间的资产经营责任和经营业绩进
第六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经理离任审计事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章 分级负责和审计分工
第八条 经理离任审计,按财务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九条 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 部直属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执行对所属企业的经理离任审
第十一条 尚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和虽有审计机构而自身力量不足、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理任职期间资产经营责任审计监督的内容是:
第十三条 经理资产经营责任离任审计,要肯定其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经理离任审计的程序和方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五条 部直属一级企业的经理离任审计,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由
第十六条 经理离任审计实行期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在经理任期内
第十七条 承担经理离任审计的审计部门,应于审计实施3日前发出审计
第十八条 经理离任审计实施前,被审计单位应做好准备工作,并向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阅离任经理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干部考核材
第二十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于15日提出经理离任审计报告,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书面征求离任经理及其所在单位意见,离任经理
第二十二条 部属一级企业经理离任审计报告,报部主管领导,同时抄送
第二十三条 实行委托社会审计、会计组织审计的,委托部门应对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 经审计认定离任经理任职期间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经审计认定离任经理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应按照国家有
第二十六条 按照审计署有关规定,离任经理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机关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农业部直属独立编报预决算的事业
第二十八条 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关于制定《暂行规定》的依据
二、关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三、关于分级负责与审计分工
四、关于离任审计的内容
五、关于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联营、合营、合资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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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发布《农业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发布《农业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
            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审发[1997]6号)


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直属垦区:
  《农业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已于1997年6月24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执行。
  附件:1、《农业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审计工作暂行》
     2、关于制定《农业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农业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部直属企业经理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健全企业法人制度,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农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农业部直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直属的各级独立核算企业,以及部直属事业单位所兴办的经济实体(简称部直属企业)。
  第三条 部直属企业经理(系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含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场长,下同)因提拨、调动、辞(免)职或退休等离开工作岗位和任届期满,应当对其任期内的资产经营责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不得兑现有关承包奖励等待遇,原则上不能办理调离或任免手续。
  第四条 部直属企业经理任期承担经济责任时间,从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职的时间起,到任期终了或届满止;任期中间离任的,依企业主管机关决定离任的时间为准。
  第五条 经理离任审计主要对经理任职期间的资产经营责任和经营业绩进行监督和评价,为领导和有关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促使企业经理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经理离任审计事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准则。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工作。


  第八条 经理离任审计,按财务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制度。
  被审计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不一致时,应以财务隶属关系一方为主组织实施审计。
  第九条 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定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执行对部直属一级企业经理的离任审计。在审计力量不足、审计任务集中的情况下,驻部审计局可以委托部属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由驻部审计局作出,审计经费由被审计单位支付;
  (三)负责对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部直属企业所属二级企业经理离任审计报告,应抄报驻部审计局;
  (四)负责执行审计署和农业部领导交办的其他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审计。
  第十条 部直属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执行对所属企业的经理离任审计,并对所属企业的经理离任审计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尚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和虽有审计机构而自身力量不足、工作量大、审计任务集中的部直属企业对所属企业经理的离任审计,可以委托部属社会审计组织承办审计。


  第十二条 经理任职期间资产经营责任审计监督的内容是: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企业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及其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依法经营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企业经营决策是否合规合法,有无经济违纪违法行为;
  (四)经营活动中有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监督的事项。
  第十三条 经理资产经营责任离任审计,要肯定其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指出资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与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对经理履行资产经营责任情况作出审计评价。


  第十四条 经理离任审计的程序和方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审计规范》和有关审计法规,坚持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部直属一级企业的经理离任审计,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由部人事劳动司通知驻部审计局执行;部直属企业下属企业的经理离任审计,由部直属一级企业的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单位人事部门通知审计部门执行。
  第十六条 经理离任审计实行期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在经理任期内,审计部门应结合年度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等审计积累有关资料,经理离任审计时,经过测评,可以利用企业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
  第十七条 承担经理离任审计的审计部门,应于审计实施3日前发出审计通知书。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经理离任审计实施前,被审计单位应做好准备工作,并向审计组提供离任经理任期内的下列资料:
  (一)离任经理述职报告;
  (二)企业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帐册、经济统计资料;
  (三)任期内各年度经济责任目标、计划指标和有关资料;
  (四)任职期初与期末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及所有者权益资料;
  (五)企业章程、内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及其实施情况;
  (六)任期内经济案件资料及其任期前财务遗留问题资料;
  (七)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检查提出的情况报告或处理意见;
  (八)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阅离任经理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干部考核材料,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按规定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于15日提出经理离任审计报告,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变动情况,离任经理任期内的主要业绩,离任经理任期内发生的应由其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对离任经理的审计评价;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书面征求离任经理及其所在单位意见,离任经理及其所在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即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部属一级企业经理离任审计报告,报部主管领导,同时抄送部人事劳动司和财务司。部属二级企业经理离任审计的审计报告,报一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报人事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实行委托社会审计、会计组织审计的,委托部门应对受委托社会审计、会计组织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复核内容是:事实是否清楚;问题定性是否准确;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适当;审计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第二十四条 经审计认定离任经理任职期间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审计部门应向企业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或上级领导提出奖励或表扬的建议,经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 经审计认定离任经理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离任经理及其所在单位应予执行。属于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属于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属于涉及干部使用方面的问题,交由干部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审计署有关规定,离任经理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不服,要求复审的,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后1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领导申请复审;对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决定和处理意见不服,要求复审的,可向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申请复审。
  受理复审的审计机关或单位领导,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
  对于经理离任审计事项提出的复议申请,审计机关或内审部门不予受理,由批准的领导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受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农业部直属独立编报预决算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有经济责任领导人的离任审计。
  与部直属企业联营、合营并由部直属企业控股的企业经理离任审计,可参照本规定进行;联营、合营合同或协议中已有规定的,按联营、合营合同或协议执行。
  由部直属企业控股、依法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其董事会聘用的经理离任前,由农业部或部直属企业委派的董事及时报告委派单位。委派单位应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合资、合作的协议规定,组织实施经理离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农业部备案。
  部直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可以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本垦区的企业经理(场长、厂长)离任审计实施办法,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关于制定《农业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
            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说明
  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是中央确定的我国今年经济工作总体要求的内容之一。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健全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强化企业的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最近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监督,认真落实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制度。因此,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离任审计制度,依法对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资产经营责任进行审计监督,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搞好国有企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部直属企业普遍推行了经理聘用制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一些企业领导人已经认识到离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主动要求对其实行离任审计;一些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已陆续开展对所属企业经理的离任审计工作,这对分清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从总体来看,当前我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审计工作与中央的要求还有差距:一是离任审计尚未普遍开展特别是部直属一级企业经理和大的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尚未进行;二是一些企业内部尽管开展了经理离任审计,但各企业作法不一,审计程序不规范;三是缺乏统一规定,尚未建立健全离任审计制度。鉴于以上情况,为适应部直属企业深化改革与加快发展的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一个统一的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审计工作规定,是完全必要的。为此,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拟订了《农业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共五章三十条。现就主要条文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暂行规定》的依据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暂行规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是各项审计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基本法,离任审计工作必须依据《审计法》有关规定来进行;二是《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认真落实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制度;三是审计署颁布的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规范,这是指导离任审计的行为规范;四是农业部发布的《农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明确规定离任审计是内部审计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关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规定,《暂行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直属的各级独立核算企业,以及部直属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第二十七条规定,《暂行规定》原则适用于农业部直属独立编报预决算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或负有经济责任领导人的离任审计。这样规定有利于全面贯彻审计法规,有利于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离任审计制度,有利于离任审计工作规范化。
  三、关于分级负责与审计分工
  根据部直属企业现行领导管理体制和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情况,并总结了近年来的审计工作实践经验,《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审计,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制度,这有利于加强领导,明确各级审计机构的职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搞好离任审计工作。
  四、关于离任审计的内容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离任审计内容作出规定,即主要审查企业经理任职期间履行资产经营责任情况、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经营指标情况、企业依法经营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经营活动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这是根据国家对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的要求,结合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便于实际工作中执行。考虑到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类型较多,情况比较复杂,因此《暂行规定》只是对其内容作了原则规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可结合自己实际加以具体化或细化。
  五、关于审计程序和方法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对离任审计的程序和方法作了规定,是根据《审计法》、《中国审计规范》和有关审计法规作出的,充分体现了依法审计的要求。
  六、《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联营、合营、合资和合作企业经理的离任审计作了规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是考虑到部直属垦区的特殊性作出的,这有利于各垦区从实际出发,开展和作好离任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