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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失效
-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3号
- 发布日期:2002.08.23
- 实施日期:2002.10.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工业品购销
- 专题:
- 失效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3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