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失效
-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2号
- 发布日期:2018.06.06
- 实施日期:2018.06.06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股票 公开发行
- 专题:
- 失效依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42号)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2018年6月6日
2018年6月6日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二)项规定和第(三)项“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除外。”
本决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