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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诉讼的批复 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因不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提起
                的诉讼的批复
             (1983年3月19日 (83)法研字第8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经他字(82)第25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诉讼问题,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试行)三条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我们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而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八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你院来文请示的问题,应按照上述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