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9日起施行。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第一部分 化学品
化学品名称 CAS登记号
1.氟化氢 (别名:无水氢氟酸) (7664-39-3)
2.氟化钾 (7789-23-3)
3.氟化钠 (7681-49-4)
4.硫化钠 (1313-82-2)
5.氟化氢钾 (7789-29-9)
6.氟化氢钠 (1333-83-1)
7.氟化氢氨 (1341-49-7)
8.二异丙胺 (108-18-9)
9.2-二乙氨基乙醇(或称N,N-二乙基乙醇胺) (100-37-8)
10.2-氯乙醇 (107-07-3)
第二部分 有关化学品生产设备和技术
一、生产设备
说明
(一)专为民用用途(如水净化、食品加工、纸浆以及造纸加工等)而设计的设备,如其设计特点不适合储存、加工、生产或处理国家实施出口管制的化学品以及控制它们的流动,则无需出口许可。
(二)如出口物项包含一个或多个受控部件,且受控部件为该出口物项的主要部件,可以被拆卸或用于其它目的,则该物项的出口应得到出口许可。
(三)出口可用于国家实施出口管制的化学品的成套生产设备和工艺技术,必须得到许可。
1.阀
带有检漏孔的多重密封阀、波纹管密封阀、单向阀,其直接与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下列材料制成:
1)玻璃或玻璃衬里(包括陶化或釉化涂层);
2)含氟聚合物;
3)钛或钛合金;
4)锆或锆合金;
5)钽或钽合金;
6)镍含量大于25%(重量百分比)和铬含量大于2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7)镍或镍含量大于4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2.泵
多重密封泵、屏蔽泵、磁力泵、波纹或隔膜泵,其制造商设定最大流量大于0.6m↑3/h,或真空泵,其制造商设定最大流量大于5m↑3/h[标准温度(0℃)和大气压(101.30KPa)状态下],其直接与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下列材料制成:
1)玻璃或玻璃衬里(包括陶化或釉化涂层);
2)含氟聚合物;
3)钛或钛合金;
4)锆或锆合金;
5)钽或钽合金;
6)镍含量大于25%(重量百分比)和铬含量大于20%的合金;
7)镍或镍含量大于4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8)硅铁;
9)陶瓷;
10)石墨。
3.储罐、容器或贮槽
总容积大于0.1立方米(100升)的储罐、容器或贮槽,其直接与所处理或盛放的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下列材料制成:
1)玻璃或玻璃衬里(包括陶化或釉化涂层);
2)含氟聚合物;
3)钛或钛合金;
4)锆或锆合金;
5)钽或钽合金;
6)镍含量大于25%(重量百分比)和铬含量大于2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7)镍或镍含量大于4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4.多壁式管道
带有检漏孔的多壁式管道,其直接与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下列材料制成:
1)玻璃或玻璃衬里(包括陶化或釉化涂层);
2)含氟聚合物;
3)钛或钛合金;
4)锆或锆合金;
5)钽或钽合金;
6)镍含量大于25%(重量百分比)和铬含量大于2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7)镍或镍含量大于4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8)石墨。
5.蒸馏塔或吸收塔
内径大于0.1米的蒸馏塔或吸收塔,其直接与所处理的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下列材料制成:
1)玻璃或玻璃衬里(包括陶化或釉化涂层);
2)含氟聚合物;
3)钛或钛合金;
4)锆或锆合金;
5)钽或钽合金;
6)镍含量大于25%(重量百分比)和铬含量大于2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7)镍或镍含量大于4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8)石墨。
6.热交换器或冷凝器
换热面积大于0.15平方米和小于20平方米的热交换器或冷凝器,其直接与所处理或盛放的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下列材料制成:
1)玻璃或玻璃衬里(包括陶化或釉化涂层);
2)含氟聚合物;
3)钛或钛合金;
4)锆或锆合金;
5)钽或钽合金;
6)镍含量大于25%(重量百分比)和铬含量大于2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7)镍或镍含量大于4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8)石墨;
9)钛碳化物;
10)碳化硅。
7.反应罐、反应器
无论其是否带有搅拌器,其总容积大于0.1立方米(100升)和小于20立方米(20000升),且其直接与所处理或盛放的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下列材料制成:
1)玻璃或玻璃衬里(包括陶化或釉化涂层);
2)含氟聚合物;
3)钛或钛合金;
4)锆或锆合金;
5)钽或钽合金;
6)镍含量大于25%(重量百分比)和铬含量大于2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7)镍或镍含量大于4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用于上述反应罐或反应器中的搅拌器,其直接与所处理或盛放的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下列材料制成:
1)玻璃或玻璃衬里(包括陶化或釉化涂层);
2)含氟聚合物;
3)钛或钛合金;
4)锆或锆合金;
5)钽或钽合金;
6)镍含量大于25%(重量百分比)和铬含量大于2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7)镍或镍含量大于4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8.焚烧炉
为销毁国家实施出口管制的化学品或化学弹药设计的焚烧炉,其具有特别设计的废料传输系统、特别装卸设施和燃烧室平均温度超过1000℃,其废料传输系统与废料产品直接接触的所有表面由以下材料制成:
1)镍含量大于25%(重量百分比)和铬含量大于2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2)镍或镍含量大于4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3)陶瓷。
9.充装设备
远程操作充装设备,其直接与所处理的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下列材料制成:
1)镍含量大于25%(重量百分比)和铬含量大于2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2)镍或镍含量大于40%(重量百分比)的合金。
二、专用检测器和毒气监视系统
1.为连续操作而设计,并可用于国家实施出口管制的化学品或有机化合物(含有磷、硫、氟或氯,其浓度低于0.3mg/m↑3)的检测。
2.为检测受抑制的胆碱酯酶的活性而设计。
三、技术
说明
1.技术转让是指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直接涉及化学武器或国家实施出口管制的化学品或相关设备的“技术”转让,包括许可证。
2.技术转让的控制不适用于“公共领域内”或“基础科学研究”的信息。
3.生产设备出口一经批准,即可对同一最终用户出口最低限度的用于设备安装、操作、维护及修理的相关技术。
术语定义
“技术”是指为“开发”、“生产”或“使用”国家实施出口管制所列物项所需要的专门信息,其形式可为“技术资料”或“技术援助”。
“基础科学研究”是指为获得现象或可观察到的事实中的基本原理性知识,不以特定实用目的或目标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实验或理论工作。
“公共领域内”是指没有对技术的进一步推广加以限制而可以自由获得(包括仅受版权限制的技术)。
“开发”是指“生产”前的所有阶段,如:
1)设计;
2)设计研究;
3)设计数据;
4)方案研究;
5)结构设计;
6)总体设计;
7)设计分析;
8)将设计资料转化为产品的工艺资料;
9)样机试制与试验;
10)试生产方案;
11)绘制设计图纸。
“生产”是指所有的生产阶段,如:
1)建造;
2)工艺设计;
3)加工制造;
4)装配(安装);
5)总成;
6)检验;
7)试验;
8)质量保证。
“使用”是指:
1)安装(包括现场安装);
2)操作;
3)维护(检查);
4)一般修理;
5)大修;
6)翻修。
“技术资料”是指下列形式:
1)规划;
2)计划;
3)图表;
4)数学模型;
5)计算公式;
6)工程设计和技术规范;
7)手册和书面介绍;
8)其他媒体(如磁盘、磁带,只读或读写存储器)等存储介质记录的介绍。
“技术援助”是指:
1)技术指导;
2)派遣熟练工人;
3)培训;
4)传授指示;
5)咨询服务。
注:“技术援助”可以包含“技术资料”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