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小学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校长任职要
-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要坚持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服务的宗旨,坚持因地制宜
- 第五条 参加培训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新任校长必须取得“任职资格培
-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 第六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要以提高校长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
- 第七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以在职或短期离岗的非学历培训为主,主要包括:
- 第八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实施学时制,也可采用集中专题、分段教学、累计学分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提供的现
-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 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
-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
-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
-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结合。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素
- 第十四条 对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中小学校长,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省、
- 第十五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
-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地方教育费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
- 第四章 培训责任
-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保障中小学校长接受培训的权利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学校主
- 第二十条 担任中小学校长者,应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或应在任职
- 第二十一条 经评估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要令其限期
-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中等职业学
-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