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准确掌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要素的规模与结构的变化情况
- 第二条 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全国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村住户
- 第三条 全国农业普查表分为农村住户调查表、非农村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 第四条 普查指标分为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时点指标的标准时间是1996年
- 第五条 农业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国务院和省
- 第六条 全国农业普查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必须采取广泛动员
- 第七条 农业普查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现场登记按普查和普查小区进行。一
- 第八条 每个普查区设一个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安排、指导和督促
- 第九条 农业普查采用普查员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询问登记的方式进行;普
- 第十条 农业用地卡片由县、乡级土地管现部门和农业普查办公室 共同负责填
- 第十一条 县、乡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对所辖地区的农业普查访问登记工作质
- 第十二条 农业普查访问登记和复查工作完毕后,各级普查办公室 要严格按照
- 第十三条 农业普查填报的数据经复查核实后。要对几项主要数据按村、乡镇、
- 第十四条 农村住户调查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装订成册;行政村调查表以乡镇为
- 第十五条 农业普查数据的计算机处理,在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的
- 第十六条 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县农业普
-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农业普查资料的社会效益,组织力量
-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要对农业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汇总资料进
- 第十九条 全国农业普查表表式,由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农村住户
-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司法系统和建设兵团所属的农业生产活动由各
- 第二十一条 台湾省的农业数据,按台湾当局公布的资料计算。
- 第二十二条 情况特殊的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业普查的具体方案由这
- 第二十三条 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则中央财政和地方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