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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国际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
第二条 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建设并确定采用国际招标办法采购所需的设
第三条 国际招标和投标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电力部门的有关规
第二章 招标方式与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国际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电力项目的国际招标采
第五条 招标当事人为项目单位、招标机构。  项目单位是设备招标采购
第六条 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工作应设立“项目招标领导小
第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必须由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项目单位若不具备上述资
第八条 本办法所提的“招标采购工作”是指从编写招标文件开始至合同签订为
第三章 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发售招标文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已经国家计
第四章 公开招标
第十条 确定招标工作计划  具备招标条件后,项目单位应会同招标机构
第十一条 公告  招标公告应在全国性或国际性报纸上刊登。
第十二条 发售标书  招标文件出售价格应按成本核算,不得以盈利为目
第十三条 标前澄清会  项目的招标文件售出后,如有必要对招标文件进
第十四条 开标  开标会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项目单位、投标商和有关
第十五条 评标  评标应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
第十六条 定标  评标报告(初稿)一经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  买卖双方对合同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取得一致意
第五章 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 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的做法类似,只在发标范围上不同。邀请招标发
第六章 议标
第十九条 议标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不同点在于:  招标机构和项目
第二十条 发标。  择优选择三家及以上投标商,由招标机构将邀请招标
第二十一条 截标。  投标商应在规定的日期前将标书送至招标机构指定
第二十二条 议标。  议标应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
第二十三条 定标、签订合同。  议标报告(初稿)一经电力部国际招评
第七章 招标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招标工作纪律遵照《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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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 失效

电力工业部外商直接投资
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
(1997年2月15日 电外(1997)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国际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和采购工作的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国电力工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建设并确定采用国际招标办法采购所需的设备和材料的电力项目适用本办法。外方控股的项目及外商独资项目的国际招标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际招标和投标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信用”的原则,防止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
  第四条 国际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电力项目的国际招标采购方式在标书中明确,经批准后遵照执行。
  第五条 招标当事人为项目单位、招标机构。
  项目单位是设备招标采购的需方,即项目公司;如项目公司尚未成立,一般应是项目主管电管局或电力局授权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筹备处或工作组以及其他组织或部门。
  招标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招标资格,有权从事电力设备国际招标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工作应设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及其主管电管局或电力局、设计主管单位、招标机构等单位的领导和电力部有关司局的领导及项目负责人组成,经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对招标采购工作从编写招标文件到签订合同进行全过程的领导。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受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必须由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项目单位若不具备上述资格,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并经电力部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提的“招标采购工作”是指从编写招标文件开始至合同签订为止。项目的前期工作和签订合同后的执行工作均按其相应的管理渠道和相应的规定、办法进行。
  第九条 发售招标文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已经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且已明确设备采取国际采购方式;
  (二)项目设备的招标机构已经批准;
  (三)项目设备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已经电力部设计主管单位代部审查,项目设备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已经电力部组织审查。
  第十条 确定招标工作计划
  具备招标条件后,项目单位应会同招标机构商定发标的日期并确定标前会、开标、评标、完成评标报告及合同谈判的工作计划,报送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公告
  招标公告应在全国性或国际性报纸上刊登。
  第十二条 发售标书
  招标文件出售价格应按成本核算,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招标文件一经售出,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标前澄清会
  项目的招标文件售出后,如有必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说明或修改以及答复投标商对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时,招标机构应在适当时候及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商参加由招标机构主持的标前会。修订招标文件或正式解答问题均应出具书面文件,并应在开标日两周前送交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开标
  开标会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项目单位、投标商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开标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并作记录。开标时对唱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允许投标商对其做必要的解释,但解释不得超过唱标文件记载的范围。会后招标机构应及时向电力部报告开标情况。
  第十五条 评标
  评标应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综合评价。
  为规范评标工作,开标前由招标机构会同项目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拟订“评标办法及细则”,报请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评标办法及细则”进行。
  开标后应在十天内开始评标工作。评标工作由评标工作组负责进行。评标工作组由招标机构及项目单位的代表以及商务、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工作组可以要求投标商代表对其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或澄清。如有必要,可以召开澄清会。
  评标工作组对各标书综合评价后,应出具评标报告(初稿),并附原始数据摘要和综合比较表,报送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评审。
  评标工作组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判定部分或全部废标的意见,应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查。
  评标报告(初稿)须经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评审批准。
  第十六条 定标
  评标报告(初稿)一经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即为正式的评标结果。招标机构应及时将正式评标结果书面通知投标商,并组织项目单位和(或)其外贸代理机构按评定的厂商名次进行合同谈判。
  合同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约定内容进行,不得作实质性的变更。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
  买卖双方对合同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取得一致意见后,双方应在合同正本上逐页小签,以示确定。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中须列有“本合同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生效”的条款。
  第十八条 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的做法类似,只在发标范围上不同。邀请招标发标时,应根据当时掌握的国际市场情况,择优选择三家及以上的厂商,由招标机构将邀请招标文件发送到上述厂商,邀请其投标。发标后的工作程序和实施原则按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议标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不同点在于:
  招标机构和项目单位可就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投标商交换意见,直到对技术条件满意为止。投标商对此技术条件再报价,招标机构和项目单位可数家比价,反复压价,直至选中技术和商务条件都满意的投标商。
  第二十条 发标。
  择优选择三家及以上投标商,由招标机构将邀请招标文件发送至上述投标商。
  第二十一条 截标。
  投标商应在规定的日期前将标书送至招标机构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议标。
  议标应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综合评价。
  为规范议标工作,截标前应由招标机构会同项目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拟订“议标办法及细则”,报请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议标工作应遵循“议标办法及细则”进行。
  截标后应在十天内开始议标工作。议标工作由议标工作组负责进行。议标工作组由招标机构及项目单位的代表以及商务、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议标工作组在与投标商反复谈判后应完成议标报告(初稿),同时附上原始数据摘要和综合比较表,报送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评审。
  议标报告(初稿)须经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评审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定标、签订合同。
  议标报告(初稿)一经电力部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即为正式的议标结果。招标机构应及时将正式议标结果书面通知中标厂商,并组织项目单位和(或)其外贸代理机构同中标厂商签订合同。
  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中须列有“本合同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生效”的条款。
  第二十四条 招标工作纪律遵照《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