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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进科技进步,促进提高矿产勘查工作和储量报告质量中做出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凡经全国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奖:  (
第四条 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五条 一、二和三等储量报告奖分别相当部级一、二和三等科技进步奖或科技
第六条 全国储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国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一、二等奖和特等
第七条 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奖为年度奖。凡当年审查批准的报告,经主管厅
第八条 一个单位完成的储量报告由该完成单位申报。几个单位完成的储量报告
第九条 申报一、二等奖和特等奖的,经全国储委办公室或省(区、市)储委初
第十条 经全国储委审定的一、二等奖和特等奖及经其复核后的三等奖,报全国
第十一条 经批准获奖的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
第十二条 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奖获得者,由全国储委颁发奖状和证书。其事
第十三条 获奖的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实后撤销其奖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全国储委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储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储发〔1991〕058号文和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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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关于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奖励办法 失效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奖励办法
(储发37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进科技进步,促进提高矿产勘查工作和储量报告质量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和集体,充分发挥广大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储委)、国家经委、国家计委颁发的《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凡经全国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各类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奖:
  (一)矿产勘查工作中部署合理,勘查工程和试验测试质量好,研究程度符合规范要求,储量计算正确,报告编写质量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创造性地应用各种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或国际先进技术规范、标准,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对有特殊贡献的大型以上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五条 一、二和三等储量报告奖分别相当部级一、二和三等科技进步奖或科技成果奖,特等奖相当部级特等奖。
  获二等奖以上报告可由各有关矿产勘查部门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第六条 全国储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国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一、二等奖和特等奖的评审,并负责全国储委审批的储量报告一、二等奖和特等奖的推荐以及三等奖的评审;省(区、市)储委负责本省(区、市)储委审批的储量报告一、二等奖和特等奖的推荐以及三等奖的评审。
  第七条 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奖为年度奖。凡当年审查批准的报告,经主管厅(局)审查同意后于次年二月底前向审批报告的储委办事机构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一个单位完成的储量报告由该完成单位申报。几个单位完成的储量报告,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九条 申报一、二等奖和特等奖的,经全国储委办公室或省(区、市)储委初审,合格的向全国储委推荐;申报三等奖的,报全国储委办公室或省(区、市)储委评审,报全国储委复核。
  第十条 经全国储委审定的一、二等奖和特等奖及经其复核后的三等奖,报全国储委主任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经批准获奖的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主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储量报告奖励等级审定单位复议,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二条 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奖获得者,由全国储委颁发奖状和证书。其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获奖的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实后撤销其奖励。有关单位扣回所发奖金,并给当事人以适当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全国储委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储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储发〔1991〕058号文和储发〔1992〕68号文颁发的《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质量评定标准和奖惩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