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1999〕1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复核后的〈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20年〉的请示》(鄂政文〔1997〕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武汉市是湖北省省会,我国中部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交通、通信枢纽。武汉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城市功能,发挥中心城市作用,把武汉市建设成为经济实力雄厚、科学教育发达、服务体系完备、城市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社会高度文明并具有滨江、滨湖城市特色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3086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主城要按照多中心组团式的布局,控制旧城的开发强度,优化完善核心区的功能,发展主城边缘组团,改善主城的整体环境。
  要合理分布市域人口和生产力,优化城镇体系结构,重点建设阳逻等一批城镇,形成以主城为核心、小城镇为基础的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域规划、镇(乡)域规划,推动城乡社会、经济协调持续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的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395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281.2平方公里以内,不得突破;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458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343.3平方公里以内,不得突破。到2020年的城市实际居住人口与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另行报批。
  五、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特别是城市交通设施建设步伐,坚持以公共交通为主的方针。要注重解决过江交通问题,严格控制好规划预留的过江通道。要进一步发挥武汉市作为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的区位优势,逐步形成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多种运输形式相结合,高效率、立体化、多功能的对外交通运输体系。严格控制好天河机场二期工程预留地和机场净空。在王家墩机场未搬迁前,要继续保护好其飞行净空。
  为确保城市安全,要按照规划建设好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立以防洪为重点,包括抗震、人防和消防等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武汉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处理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与发展城市建设的关系,保护好重点历史街区、有影响的革命史迹、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环境。
  要重视并稳步开展城市建设,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塑造武汉三镇城市的新形象。
  七、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采取有效措施综合整治大气污染,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武汉市作为滨江、滨湖城市,特别要重视水环境的治理和保护,要建立完善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加快改变污水直接入江、入湖状况。要保护已有植被,大力植树造林,充分利用山水园林条件,形成多样化的园林绿地系统。要严格保护好现有的自然山体、水体和规划的生态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在2010年前,城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要基本得到控制;至2020年,城市环境质量得到全面改善,实现生态的良性循环。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武汉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驻武汉市的所有单位要遵守有关法规及城市规划,支持武汉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武汉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武汉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