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八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八五”规划的通知
(1991年12月9日 国发[1991]6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由卫生部,国家计委牵头,组织有关部委共同起草的《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八五”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疫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全国血防总体规划和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完善自己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血吸虫病在我国流行已久,危害极其严重。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重视血防工作,依靠群众,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取得了巨大成绩。在全国十二个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已有广东、上海、福建、广西达到消灭血吸虫病标准;全国三百七十八个流行县(市、区)中,已有一百五十个和一百一十个分别达到消灭或基本消灭血吸虫病标准。
防治血吸虫病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前些年,全国特别是湖区钉螺面积不断扩大,疫情明显回升。据一九八九年全国血吸虫病抽样调查统计,全国约有一百五十万血吸虫病人,其中晚期病人一万六千人;钉螺面积三十五亿五千万平方米。
《国务院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指出:“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消灭血吸虫病,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疫区各级政府要将血防工作作为关心人民疾苦,密切政府和群众关系的一件大事,纳入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为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控制和最终消灭血吸虫病的目标,特制订本规划。
规划目标
要在全国实现消灭血吸虫病的目标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要经过若干阶段、几个五年的努力才能实现。根据当前疫情状况和现有条件,“八五”期间(一九九一--一九九五年)定为综合治理第一期。
综合治理第一期的范围是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浙江、广东上海、福建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重点抓湘、鄂、鄣、皖、苏五省的治理,以带动其他疫区的治理工作。
综合治理第一期的目标是在遏制疫情回升的基础上较大幅度降低疫情,压缩流行区范围,减轻危害程度,提高流行区群众自觉防治血吸虫病意识,提高血吸虫病防治机构的服务能力,为今后继续做好防治工作打下基础。其具体要求是:
1、压缩流行区范围。已达到消灭血吸虫病标准的一百五十个县,要进一步巩固血防成果;已达到基本消灭标准的一百一十个县,要求有七十一个达到消灭标准;一百一十八个尚未控制流行的县中要有十九个达到基本消灭标准。到一九九五年全国三百七十八个流行县中要有二百七十九个达到消灭或基本消灭标准,占总数73.8%。浙江全省达到消灭血吸虫病标准。
2、提高群体防病意识,流行区90%的七岁以上居民接受血吸虫病基本知识教育,掌握一定的防护知识,尽量减少疫水接触,并积极参与防治工作。
3、降低病情。在一九八九年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的基础上,通过逐年大面积反复查治,使病人、病畜总数各下降40%以上;急性感染病人下降30%以上(按前五年的急性发病均值计算),并查清治疗疫区的全部晚期病人。
4、压缩有螺面积。“八五”期间共压缩有螺面积三亿九千二百八十万平方米。其中湖南压缩一亿四千九百八十三万平方米,湖北压缩一亿零十一万平方米,江西压缩六千六百七十万平方米,安徽压缩三千五百九十二万平方米,江苏压缩九百四十万平方米,四川、云南各压缩一千五百万平方米,浙江压缩八十二万平方米。 防治任务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实行查、治、灭、管、防的综合防治。“八五”期间要完成下列项任务:
(一)开展大规模人、畜查治,“八五”期间共治疗血吸虫病人和扩大化疗一千七百三十七万多人次,治疗病畜和扩大化疗五百九十七万头次,使疫情明显下降。
(二)采用综合措施消灭钉螺,特别要抓好四十项结合农业开发和水利工程建设的综合治理灭螺工程。“八五”期间灭螺总面积三十七亿一千四百一十三万多平方米,其中环境改造灭螺十六亿一千五百二十三万多平方米,药物灭螺二十亿九千八百八十九万多平方米。
(三)加强疫情监测工作,在所有疫区,尤其是在已达消灭和基本消灭标准的地区,要在做好防治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疫情监测巩固工作,搞好有螺洲滩人畜管理,严防疫情回升。
(四)积极配合爱卫会抓好疫区粪管、水管试点工作,逐步推广粪管、水管先进经验。 防治要求
总的要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根据不同的疫区类型,提出不同的防治要求。
(一)达到消灭标准的地区,要大力加强螺情、传染源和新感染的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及时予以扑灭,巩固防治成果。
(二)达到基本消灭标准的地区,要积极查治病人、病畜;要彻底改造钉螺孳生环境,查清、消灭残存钉螺,灭一块,清一块,巩固一块,尽快达到消灭标准。
(三)尚未控制流行的地区,要开展大区域人畜同步化疗,控制传染源,积极处理易感地带钉螺;结合农业开发,水利建设,改造钉螺孳生环境,大幅度压缩生产、生活区内有螺面积,减轻危害,抢救晚期病人,做好粪管、水管和个体防护工作,防止成批急性感染发生,使血吸虫病感染得到基本控制。 主要措施
为使本规划得以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通过卫生部、农业部、水利部等部委实施对全国血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省、地、县各级血防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协调综合治理中的重大问题。疫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血防工作作为关心人民疾苦,密切党群关系的一件大事,纳入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责任,落实任务,集中力量,打歼灭战。
(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综合治理。根据一九九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制定本部门和具体计划,各负其责,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全国爱委会要制定出疫区的粪管、水管规划,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三)要依靠和发动疫区广大人民群众,发扬自力更生精神,自己起来和“瘟神”作斗争,同时动员城乡各方面的力量,大力支援血防工作,真正做到万民齐动员,群策群力,再送“瘟神”。
(四)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血防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防治知识,提高疫区广大干部群众对血防工作重要性、长期性、科学性的认识,增强血防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群防群治。
(五)健全血防机构,加速专业队伍建设。疫区各级政府应根据各地情况,加强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血防管理机构的建设,配备与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干部。
各疫区省要根据卫生部、农业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加强血吸虫病疫区防治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省各级血防专业机构和人员编制标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血防工作的特点,加强人员培训工作,建立考核制度,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注意解决专业人员工作、生活上的实际问题。
(六)落实防治资金,提供必要的物资保证。血吸虫病的防治,主要由地方负责,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分级负担”的原则,地方各级政府在血防资金上要给予保证。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把与血防相关的农田水利项目、扶贫项目、老区建设项目、星火计划项目和民政项目等结合起来。同时亦可根据群众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开展社会集资,群众义务工和有偿服务,动员全社会力量办血防事业。中央视血吸虫病疫情及财政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性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将血防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对所需资金予以大力支持。
1、规划资金安排计划
实施规划的资金采取地方筹集、世界银行贷款和中央补助的方式解决。除地方劳务投入外,地方政府筹集资金五亿五千零九十八万六千万元,占总资金的49.30%,世界银行贷款七千二百万美元,(折人民币三亿八千一百六十万元),占总资金的34.15%,中央补助资金一亿八千五百万元,占总资金的16.55%。
2、规划资金用途:
(1)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用于查、治病人、病畜,降低感染,减轻病情。
(2)控制中间宿主--钉螺,以巩固防治成果。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病意识。
(4)对血防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对血防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装备。
(5)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应用性科研。
(6)实施本规划的管理活动经费。
(七)加强科学研究。要把血防科研作为国家“八五”重点攻关项目列入科委、卫生、农业、水利等部门的科研规划,要增加科研投入。积极组织科研人员深入疫区第一线,进行多学科的研究,吸收国外先进技术,集中力量进行协作攻关。要开展血吸虫病流行规律和传播动力学, 综合治理和优化组合的防治措施、新灭螺方法和高效低毒的杀螺药物、个体防护新药和考核疗效的新诊断方法等项研究,为防治工作的新突破作贡献。
(八)加强法制建设,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抓紧制定和发布《全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政策法规,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法规,使防治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
(九)加强计划和质量管理。根据全国血防“八五”规划,各流行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由各省血防领导小组负责抓好计划任务的落实。加强疫情的监测,设立若干观测点,定期观察综合防治效果。要制定相应的科学管理办法和评价的指标体系,确保防治工作量。
附件
表一:
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八五”规划具体目标
省别 | 有螺面积纯降数 | 急感病人纯降数 | 慢性病人纯降数 | 晚期病人纯降数 | 病牛纯降数 | 达到消灭标准县 | 达到基本消灭标准县 | |||||
万M<sup>2</sup> | 下降% | 个 | 下降% | 个 | 下降% | 个 | 下降% | 头 | 下降% | |||
湖南 | 14983.3 | 8.7 | 352 | 30 (352/1171) | 178571 | 50.9 | 4167 | 41.9 | 28000 | 49.0 | 6 | 0 |
湖北 | 10011 | 13.1 | 1043 | 44 (1043/2381) | 212000 | 40.0 | 1987 | 37.1 | 15000 | 42.9 | 7 | 6 |
江西 | 6670 | 9.4 | 395 | 30 (395/1318) | 200000 | 62.5 | 3000 | 30.0 | 25000 | 50.0 | 4 | 3 |
安徽 | 3592.7 | 16.0 | 393 | 30 (393/1312) | 137200 | 60.0 | 3000 | 30.0 | 14000 | 47.0 | 5 | 3 |
江苏 | 940.7 | 15.8 | 40 | 40 (40/100) | 40000 | 33.3 | 631 | 38.7 | 7500 | 50.0 | 12 | 1 |
四川 | 1500 | 12.8 | 15 | 30 (15/50) | 74000 | 40.0 | 2000 | 40.0 | 10000 | 33.3 | 5 | 5 |
云南 | 1500 | 50.0 | 15 | 30 (15/50) | 25000 | 50.0 | 290 | 49.2 | 6500 | 50.0 | 4 | 1 |
浙江 | 82.5 | 100.0 | 4 | 100 (4/4) | 504 | 100.0 | 737 | 22.8 | 24 | 100.0 | 28 | 0 |
合计 | 39280.2 | 2257 | 867275 | 15812 | 106024 | 71 | 19 |
表二:
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八五”规划防治任务
省 别 | 灭螺面积(万M<sup>2</sup>) | 治疗人数(万人次) | 治疗家畜数(万头次) | |||
灭螺总面积 | 环境改造灭螺面积 | 药物灭螺面积 | 慢性 | 晚期 | ||
湖 南 | 146480.10 | 90068.90 | 56411.20 | 474.28 | 3.1809 | 61.5680 |
湖 北 | 81339.00 | 11339.00 | 70000.00 | 570.49 | 2.8074 | 95.1134 |
江 西 | 49360.00 | 29910.00 | 19450.00 | 239.27 | 3.0000 | 94.7000 |
安 徽 | 47981.00 | 21281.00 | 26700.00 | 112.00 | 3.0000 | 96.2070 |
江 苏 | 29448.05 | 5769.55 | 23678.50 | 25.88 | 1.3893 | 78.3175 |
四 川 | 7605.00 | 1755.00 | 5850.00 | 135.00 | 1.8000 | 105.9849 |
云 南 | 6400.00 | 400.00 | 6000.00 | 162.21 | 0.1770 | 63.2984 |
浙 江 | 2800.00 | 1000.00 | 1800.00 | 18.00 | 1.0000 | 2.4818 |
合 计 | 371413.15 | 161523.45 | 209889.70 | 1737.13 | 16.3546 | 597.6710 |
表三:
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八五”规划地方政府投入计划
(单位:人民币万元)
省 别 | 地方政府投入 |
湖 北 | 8150.0 |
湖 南 | 13813.0 |
江 西 | 12002.0 |
安 徽 | 5383.6 |
江 苏 | 6500.6 |
四 川 | 4000.0 |
云 南 | 2000.0 |
浙 江 | 3250.0 |
合计 | 55098.6 |
表四:
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八五”规划经费中央投入计划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国家计委 | 水利部 | 农业部 | 林业部 | 卫生部 | 财政部 | 合计 |
查治病人 | 2000 | 2500 | 4500 | ||||
查治病畜 | 3000 | 3000 | |||||
查灭螺 | 5000 | 3000 | 1000 | 9000 | |||
基 建 | 2000 | 2000 | |||||
合 计 | 2000 | 5000 | 6000 | 1000 | 2000 | 2500 | 18500 |
注:1、“查治病人”一项含查治晚血病人。
2、农业部补助经费包含动物血防机构的建设。
3、农业部查治病畜经费3000万中2000万待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