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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是我国体育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委组织实施的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以
第三条 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
第四条 国家体委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法司)负责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
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 国家体委政法司定期发布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采用委
第六条 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
第七条 申报者须认真研究当年发布的委管项目指南,在指南范围内选择或设计
第八条 国家体委政法司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和初审,组织有关专家对
第九条 国家体委政法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复核,经领导批准后向项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委管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种。资助经费项目由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由该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记帐。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
第四章 中期检查
第十三条 国家体委政法司对委管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为:  1
第十四条 在研究中,需增加或减少研究内容、更改完成日期、调换研究人员,
第十五条 遇有特殊情况致使研究工作无法进行,需中止研究,可由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 结题
第十六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两个月之内填写《国家体委体育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可采用验收和评审两种结题方式。各项目具体的结题方式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由国家体委政法司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通过后发给项目完成
第六章 成果推广和奖励
第十九条 国家体委政法司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研究成果推广计划。定期择优出
第二十条 对推动体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并有可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
第二十一条 委管项目研究成果的奖励分为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专项奖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国家体委软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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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失效

  • 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变更)
  • 发布日期:1997.04.10
  • 实施日期:1997.04.1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体育综合规定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2002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代替)

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1997年4月10日)

  第一条 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是我国体育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这项工作的管理,参照《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实施办法》、《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根据国家体委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委组织实施的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委管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线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加强应用研究,着重研究体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育事业服务。
  第四条 国家体委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法司)负责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体委政法司定期发布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采用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办法立项。委托研究项目由国家体委政法司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招标项目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凡有条件进行研究并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
  第六条 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1.项目申请人应是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研究人员或具有相应研究能力的领导同志;具有中级专业职称的申报者,应在本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并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推荐;
  2.项目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独立开展、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多人参加研究的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担负实质性工作;
  3.项目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委管项目;承担以前委管项目未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没有通过验收或评审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七条 申报者须认真研究当年发布的委管项目指南,在指南范围内选择或设计具体项目,然后按下述要求申报:
  1.填写《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四份,一律打印。各个栏目要如实、认真填写;
  2.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认真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能否胜任该项目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的意见,加盖公章,并承担信誉保证;
  3.项目申请书应按规定时间寄到国家体委政法司,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国家体委政法司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和初审,组织有关专家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国家体委政法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复核,经领导批准后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寄发立项通知和《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项目负责人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立项手续,逾期不办者,取消其承担项目资格。
  第十条 委管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种。资助经费项目由申请按照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制订经费预算,经专家评审后,由政法司审核拨款。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项目承担单位也应投入或筹集一定的经费支持项目研究。自筹资金的项目可优先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由该单位财务部门代管并监督检查。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为研究服务的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
  2.国内调研旅差费;
  3.研究资料文印费;
  4.计算机机时费;
  5.专家咨询费;
  6.小型会议费;
  7.研究成果的评审费;
  8.其它与课题研究直接有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记帐。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购买固定资产等。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将经费使用情况和总决算表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国家体委政法司申请结题。
  第十三条 国家体委政法司对委管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为:
  1.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给项目研究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3.经费开支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在研究中,需增加或减少研究内容、更改完成日期、调换研究人员,须事先向国家体委政法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国家体委政法司根据需要,拟增加、合并、撤消或修改已签定合同的研究项目,须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
  第十五条 遇有特殊情况致使研究工作无法进行,需中止研究,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附经费开支细目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国家体委政法司办理中止合同手续。
  对于渎职和滥用研究经费、课题不按时完成而又无正当理由者,一经发现,国家体委政法司有权中止合同,撤消该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研究经费,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委管项目资格。
  第十六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两个月之内填写《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结题申请书》,并连同研究报告、全套研究资料及经费使用报告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体委政法司申请结题。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可采用验收和评审两种结题方式。各项目具体的结题方式,由国家体委政法司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重要程度确定。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由国家体委政法司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通过后发给项目完成通知书。项目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或通信评审的办法,经国家体委政法司批准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其中项目承担单位的人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不得担任评审组长。项目评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评审结果上报国家体委政法司。评审合格者,发给项目完成通知书。
  第十九条 国家体委政法司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研究成果推广计划。定期择优出版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成果专辑,并将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等提交有关部门。
  国家体委政法司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成果及其转化后的效益,扩大其影响。
  第二十条 对推动体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并有可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有责任向有关各界广泛推荐,促进其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委管项目研究成果的奖励分为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专项奖和国家体委体育软科学研究专项奖。
  研究成果申报国家体委体育科技进步奖按《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执行。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专项奖和国家体委体育软科学研究专项奖评奖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国家体委软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