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的管理,
- 第二条 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以下简称“监制单证”)是指机动车辆保险单
- 第三条 监制单证的内容及格式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
-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
- 第二章 监制单证的内容及格式规范
- 第五条 监制单证界定如下: 机动车辆保险单是指对依法取得正式号牌
- 第六条 监制单证一律为280毫米×210毫米竖式幅面,左上角必须印有“
- 第七条 机动车辆保险单为一式四联,其中:第一、二联为副本,第三、四联为
- 第八条 监制单证第一联采用45克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二联采用50克无碳复
- 第三章 监制单证的管理
- 第九条 各保险公司在具有保监会认定资格的印刷厂中可选择一家或多家印制监
- 第十条 监制单证由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编制印制计划
- 第十一条 监制单证的印刷流水号由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总公司
- 第十二条 监制单证使用编号办法由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总公司
- 第十三条 各保险公司应有专门存放监制单证的库房和管理人员。仓库应具备安
- 第十四条 各保险公司内部领用监制单证应建立登记制度。领用监制单证必须记
- 第十五条 各保险公司已签发的监制单证业务留存联加贴发票业务留存联后,与
- 第十六条 发生赔案后,各保险公司应在相应监制单证各联上加盖有“赔付”字
- 第十七条 各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费收取凭证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 第四章 监制单证的签发和变更
- 第十八条 监制单证均采用一单一车制,严禁一单多车制。
- 第十九条 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按照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业务范围,并
-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可由保险代理人出具,其他监制单证均由保险公
-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保险单上应如实填写保险人的全称、基本险和附加险的全
- 第二十二条 监制单证出具后,内容如需变更,必须使用机动车辆保险批单加以
- 第五章 罚则
- 第二十三条 对使用保监会监制单证以外的任何合同形式承保机动车辆的保险公
- 第二十四条 有不按已备案监制单证使用编号办法编号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给予罚款1-5万元的处分;对本违
- 第二十六条 因过失遗失空白监制单证,视情节轻重,给予该公司罚款1-5万
- 第二十七条 空白监制单证流失到各保险公司以外,并违规委托本保险公司以外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1-5
- 第二十九条 对未使用税务部门监制发票的保险公司,给予罚款5-10万元的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一条 保监会监制单证启用后,原由各保险公司印制的同类空白单证在规
- 第三十二条 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单证管理制度。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和台湾。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监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4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