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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21年第34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7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发展改革委主任 何立峰
2021年12月23日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第二项修改为“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