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
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法释〔2018〕8号)
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
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法释〔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