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确定接受检查的运动员
- 第一条 体育竞赛开始前,反兴奋剂委员会应与有关单项运动协会、竞赛组委
- 第二条 反兴奋剂委员会或有关单项运动协会的医务代表,根据竞赛过程中的
- 第三条 在赛外兴奋剂检查中,反兴奋剂委员会或有关单项运动协会,根据该
- 第二章 通知接受检查的运动员
- 第四条 在受检运动员确定后,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将检查通知单直接交给
- 第五条 兴奋剂检查通知单上应注明以下内容:检查的时间与地点、受检运动
- 第六条 受检运动员应在兴奋剂检查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其身份证明
- 第七条 受检查运动员在到达检查地点以前不准排尿,他(她)必须来到检查
- 第八条 如受检运动员拒绝在检查通知单上签名确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
- 第九条 当选定某位运动员接受赛外兴奋剂检查时,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可同
- 第三章 取样程序及规定
- 第十条 受检运动员与陪同人员到达指定的兴奋剂检查地点后,兴奋剂检查工
- 第十一条 在进行兴奋检查取样之前,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向受检运动员出
- 第十二条 除非有紧急的医疗问题或参加颁奖,受检运动员不得离开兴奋剂检
- 第十三条 受检运动员应在同性别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完成以下留
- 第十四条 如尿量不足75毫升时,应先将尿瓶封存编号(由运动员自己保存
- 第十五条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用留尿杯中剩余的尿样进行pH值及比重测定
- 第四章 其它
- 第十六条 在兴奋剂检查取样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 第十七条 如运动员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或在兴奋剂检查取样中有不正当行
- 第十八条 如受检运动员及陪同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
- 第十九条 如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地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运动员有权
- 第二十条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对检查对象的确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