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2013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73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适用本办法。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依法进行确定。
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计税价格的确定,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
第一节 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确定方法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确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节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
(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进行了限制:
(三)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
(四)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受到了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一)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三)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的。
第三节 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
第十一条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计税价格:
(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四)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纳税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本条所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的,海关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确定计税价格。
第十二条 在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确定应当计入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货物价值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有关费用:
(一)由买方从与其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购买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购入价格;
(二)由买方自行生产或者从有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生产成本;
(三)由买方租赁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买方承担的租赁成本;
(四)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应当包括其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费用。
如果货物在被提供给卖方前已经被买方使用过,应当计入的价值为根据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对其进行折旧后的价值。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审核,海关不接受你公司/单位于______年__月__日向海关申报的__________(报关单号__________)的申报价格,拟重新估价。为保障进出口货物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规定,海关依法与你公司/单位进行价格磋商,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至________与海关进行磋商,磋商内容将成为海关的估价依据。如在规定期限内不与海关进行磋商的,海关将根据海关掌握的资料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
经审核,海关不接受你公司/单位于____年__月__日向海关申报的____________(报关单号__________)的申报价格,拟重新估价。为保障进出口货物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规定,海关依法与你公司/单位进行价格磋商,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至_______与海关进行磋商,磋商内容将成为海关的估价依据。如在规定期限内不与海关进行磋商的,海关将根据海关掌握的资料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