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贷款的对象和范围
- 第一条 轻工、 纺织工业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
- 第二条 凡属新建、 续建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不属于本贷款的范围。
- 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
- 第三条 贷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和还款办法
- 第四条 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到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 第五条 企业对贷款项目的经济效果要单独进行核算。 归还贷款本息的资
- 第六条 贷款项目中途停建和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 用
- 第七条 此项贷款的利率为月息四厘二,投产后开始还息。
-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 第八条 贷款计划的报批程序: 各省、市、自治区轻工、二轻(手工)、
- 第九条 贷款的审批权限: 贷款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开户银行审查签署
- 第十条 经审查批准的贷款项目, 由使用贷款的企业和发放贷款的银行签
- 第十一条 贷款指标年内未用完部分,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年内收回的贷款
- 第五章 贷款项目的物资供应
- 第十二条 贷款项目所需钢材、木材、水泥等物资,各级计划、 物资部门
- 第十三条 设备的供应:专用设备由轻工、纺织两部负责供应;通用设备由
- 第六章 贷款的检查和监督
-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对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必须认真检查
- 第十五条 此项贷款必须专款专用。遇有企业擅自改变计划,提高开支标准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深入调查研究,帮助
- 第十七条 使用贷款的企业应按年、按季向主管部门和当地银行报告措施进
- 第七章 外 汇 贷 款
- 第十八条 轻工、纺织工业使用外汇贷款,应以买方信贷为主。为了配合买
- 第十九条 有关外汇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办法,按中国银行的规定办理。
-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修改亦同。各省、市、区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