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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
第二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
第四条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五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
第六条 参加审计师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查批准,到
第八条 资格考试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审计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
第九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授予相应的《
第十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审计师资格其外语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第十三条 本规定按第八条的分工,分别由人事部和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4月20日由审计署、
一、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
二、考试科目与内容
三、考试计划安排
四、审计岗位的界定
五、审计、财经工作年限的计算
六、考场设置原则
七、考试培训和考试用书的管理
八、考试工作纪律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4月20日由审计署和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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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人事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审计署 人事部(已撤销)
  • 发文字号:审人发〔1995〕50号
  • 发布日期:1995.02.25
  • 实施日期:1995.02.25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审计人员 职位职称
  • 专题: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7日)废止

              审计署、人事部关于
             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暂行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人发〔199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们对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拨人才,进一步调动审计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考试和审计师资格考试。考试制度实行后,不再进行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审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所在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现已评聘审计专业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续聘原专业职务。晋升专业职务时,应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四条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无严重违纪行为;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3、在审计岗位工作。
  第五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第六条 参加审计师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六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一年;
  5、获博士学位。
  第七条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查批准,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 资格考试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审计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和考试命题,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工作。培训工作必须按照考、考试大纲、试题,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会同审计署对考试进行监督指导。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人事(职改)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分工按“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确定。
  第九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审计署联合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一条 审计师资格其外语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第十三条 本规定按第八条的分工,分别由人事部和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4月20日由审计署、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
  审计署、人事部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在审计署、人事部领导下,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为了做好考试工作,审计署设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审计系统的专家和有关院校的学者组成,负责考试内容的研究、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定用书的编写、考试政策咨询以及命题指导工作。
  二、考试科目与内容
  初级资格和审计师资格考试科目均为:
  1.与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综合考试: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经济法;
  2.审计理论与实务考试: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行业审计。
  初级资格和审计师资格考试采用相同的考试大纲和辅导材料。根据对初、中级审计人员知识结构的不同要求,两个考试科目各部分内容分为初级资格和审计师资格共同考试内容与审计师资格单独考试内容。
  三、考试计划安排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为每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日。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上午为与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综合考试,下午为审计理论与实务考试。
  四、审计岗位的界定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四条所称的“审计岗位”,系指从事下列工作的岗位:
  1、直接审计;
  2、审计业务领导;
  3、审计业务的综合、计划和统计;
  4、审计、财经法规的制定、研究,审计事项的复核等;
  5、审计管理;
  6、审计政策调研与审计信息。
  五、审计、财经工作年限的计算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六条所称的从事审计、财经工作年限,其截止时间为考试当年的年底。
  六、考场设置原则
  考场原则上在地(市)设置。确需在县设置时,由省人事厅会同省审计厅批准。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考试。
  七、考试培训和考试用书的管理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辅导或培训工作要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各级审计教育培训部门,可结合审计岗位培训,对应考人员进行必要的辅导和培训,考试辅导或培训班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审查后,报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以资格考试为由而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应考人员参加各类辅导或培训班,增加应考人员负担。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在纲、辅导材料和复习资料,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组织专人编写(或指定),并出版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考试办公室的名义出版发行各种考材、大纲和复习资料。
  八、考试工作纪律
  严格考试工作纪律,试卷在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严防泄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负责报名、资格审查、监考、评卷和发证的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严重失职,给考试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者也要追究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4月20日由审计署和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及1992年7月4日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制订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若干问题的原则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