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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发<1985>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
第二条 设立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目的是,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科
第二章 基金来源及资助金额
第三条 基金来源:  (一)国家专项拨款;  (二)国内外各种
第四条 将基金存入国内的金融机构,从每年的利息中提取当年度对博士后研究
第五条 资助金额分为两个等级:  (一)人民币10000元和外汇2
第三章 申请办法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第七条 申请者应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获
第八条 建站单位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表现、科研成果及申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将所收到的申请材料在限期内分送给各有关学科专家组,
第十条 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根据各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审查
第十一条 资助金获得者中特别优秀的,由于研究工作的需要,要求继续得到本
第四章 使用办法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资助金,只能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仪
第十三条 资助金获得者在研究工作中有支配资助金的自主权,允许将未用完的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对博士后科学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办理资助金的拨款手
第十五条 资助金获得者每年须向建站单位提交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和取得效益的
第十六条 资助金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建站单位的财务部门单独立帐,代为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试行条例经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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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试行条例

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试行条例
(1986年11月12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发<1985>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试行条例。
  第二条 设立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目的是,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科研潜力和杰出才能的年轻优秀人才,为他们提供比较优厚的条件,以便顺利开展科研工作,使其迅速成长为高水平的专业人才,为四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 基金来源:
  (一)国家专项拨款;
  (二)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三)各级政府资助;
  (四)其他收入。
  第四条 将基金存入国内的金融机构,从每年的利息中提取当年度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金。
  第五条 资助金额分为两个等级:
  (一)人民币10000元和外汇2000美元;
  (二)人民币5000元和外汇1000美元。
  有特殊需要者,资助金额可适当提高。
  第六条 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学兼优,在研究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二)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超过半年,工作进展顺利;
  (三)年龄在35岁以下。近两年内(1988年10月底以前),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的申请者年龄可放宽到43岁,其他地区放宽到四十岁。
  第七条 申请者应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获得学位情况;过去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国内外的评价;目前所从事研究项目的内容、意义、进度、预期结果及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水平;现有科研条件;申请资助金额和用途等;
  (二)两位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当职称人员)的推荐信。
  第八条 建站单位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表现、科研成果及申请资助金的必要性等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将所收到的申请材料在限期内分送给各有关学科专家组,由专家组邀请与申请者同行的3位专家,用通讯方式征集意见,然后由专家组对申请者是否资助以及资助金额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工作每年2月和8月进行两次,申请者必须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以前将各项材料送到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根据各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审查和批准获得资助金的人选及其资助金额。
  第十一条 资助金获得者中特别优秀的,由于研究工作的需要,要求继续得到本基金资助的可以在得到资助金1年后再申请1次,申请办法和审批程序同上。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资助金,只能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改装实验室;聘用助手以及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等,不能作为个人的生活费用。
  第十三条 资助金获得者在研究工作中有支配资助金的自主权,允许将未用完的部分从第一站带到第二站,流动期满还可以带到工作单位继续使用。
  用资助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都属于国家财产。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到第二站或流动期满安排固定工作后,凡属其研究工作必需的上述物品,均可由博士后研究人员带到新的站或工作单位,其余的可留给建站单位。物品交接时应办好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对博士后科学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办理资助金的拨款手续,并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不当的有权追回。
  第十五条 资助金获得者每年须向建站单位提交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和取得效益的书面报告。每笔资助金使用完毕,必须向建站单位和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研究工作和使用资助金的全面总结。
  第十六条 资助金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建站单位的财务部门单独立帐,代为经管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试行条例经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归管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