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补贴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补贴暂行办法
(1993年7月19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部、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人队伍素质,调动工人学习专业技术知识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参考北京市《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试行技术等级考核与补贴的意见》,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人技术等级补贴范围:
  一、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的技术工人,凡持有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可享受相应等级的技术等级补贴。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经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核定后,亦可享受相应的技术等级补贴。
  二、持有《技术等级证书》的干部,不列入工人技术等级补贴范围。
  三、被聘为技师的工人享受技师津贴,不再享受工人技术等级补贴。
  第三条 工人技术等级补贴标准:
  一、八级制技术等级补贴标准
  
   技术等级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补贴标准(元) 12151822
  二、三级制(初、中、高)技术等级补贴标准
  
   技术等级    初级      中级        高级   
 补贴标准(元) 12151822
  三、非八级制、非三级制技术等级补贴标准
  (一)中餐烹调厨师
  
   技术等级    五  四  三  二  一 特三特二 特一 
 补贴标准(元) 121518222427
  (二)西餐烹调厨师;中、西面点师
  
   技术等级    五  四  三  二  一  特二  特一 
 补贴标准(元) 1215182224
  (三)餐厅服务师、客房服务师
  
   技术等级    三  二  一  特二  特一 
 补贴标准(元) 121822
  (四)理发员
  
   技术等级    四  三  二  一  特二  特一 
 补贴标准(元) 15182224
  
  未涉及到的工种的技术等级补贴标准,可参照三级制或八级制技术等级补贴标准由各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工人技术等级补贴原则:
  一、工人技术等级补贴,由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依据本办法和授予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具体核定。
  二、工人技术等级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减发或停发其技术等级补贴。
  三、凡实行三级制(初、中、高)的中、高级工按从事本工种的工作年限确定补贴标准。具体办法是:中级工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0年以上的补贴9元;满15年以上的补贴12元;满20年以上的补贴15元。高级工从事本工种工作满20年以上的补贴18元;满25年以上的补贴22元。
  四、实行技术等级补贴的工人,调到非技术工种岗位后,从调动的下月起不再执行技术等级补贴。
  五、工人调动工作后,工种没有变化的,可按原技术等级补贴标准执行;工种变化的,按重新考核后确定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补贴标准。
  六、工人因工作需要,在本单位不同工种之间调动的,在尚未按新工种考核确定技术等级前,原技术等级补贴暂予保留。
  七、调离本工种岗位不满一年,重新回到原工种岗位工作者,经单位审批后,可执行原技术等级补贴;调离本工种岗位满一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其技术等级并确定其技术等级补贴标准。
  第五条 工人技术等级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渠道解决。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及其附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