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补贴暂行办法
(1993年7月19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部、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人队伍素质,调动工人学习专业技术知识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工人考核条例》,参考北京市《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试行技术等级考核与补贴的意见》,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的技术工人,凡持有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可享受相应等级的技术等级补贴。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经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核定后,亦可享受相应的技术等级补贴。
二、持有《技术等级证书》的干部,不列入工人技术等级补贴范围。
三、被聘为技师的工人享受技师津贴,不再享受工人技术等级补贴。
技术等级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补贴标准(元) | 6 | 9 | 12 | 15 | 18 | 22 |
技术等级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补贴标准(元) | 6 | 9 | 12 | 15 | 18 | 22 |
技术等级 | 五 | 四 | 三 | 二 | 一 | 特三 | 特二 | 特一 |
补贴标准(元) | 6 | 9 | 12 | 15 | 18 | 22 | 24 | 27 |
技术等级 | 五 | 四 | 三 | 二 | 一 | 特二 | 特一 |
补贴标准(元) | 6 | 9 | 12 | 15 | 18 | 22 | 24 |
技术等级 | 三 | 二 | 一 | 特二 | 特一 |
补贴标准(元) | 6 | 9 | 12 | 18 | 22 |
技术等级 | 四 | 三 | 二 | 一 | 特二 | 特一 |
补贴标准(元) | 6 | 9 | 15 | 18 | 22 | 24 |
未涉及到的工种的技术等级补贴标准,可参照三级制或八级制技术等级补贴标准由各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一、工人技术等级补贴,由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依据本办法和授予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具体核定。
二、工人技术等级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减发或停发其技术等级补贴。
三、凡实行三级制(初、中、高)的中、高级工按从事本工种的工作年限确定补贴标准。具体办法是:中级工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0年以上的补贴9元;满15年以上的补贴12元;满20年以上的补贴15元。高级工从事本工种工作满20年以上的补贴18元;满25年以上的补贴22元。
四、实行技术等级补贴的工人,调到非技术工种岗位后,从调动的下月起不再执行技术等级补贴。
五、工人调动工作后,工种没有变化的,可按原技术等级补贴标准执行;工种变化的,按重新考核后确定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补贴标准。
六、工人因工作需要,在本单位不同工种之间调动的,在尚未按新工种考核确定技术等级前,原技术等级补贴暂予保留。
七、调离本工种岗位不满一年,重新回到原工种岗位工作者,经单位审批后,可执行原技术等级补贴;调离本工种岗位满一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其技术等级并确定其技术等级补贴标准。
第五条 工人技术等级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渠道解决。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及其附属行政、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