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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 发布部门: 国家版权局
- 发布日期:1993.08.01
- 实施日期:1993.08.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音像制品与电子出版物 报酬
- 专题: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1993年8月1日国家版权局)
使用改编作品进行录音,依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具体报酬后,向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百分之七十,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百分之三十。原作品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或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只按上述比例向被录制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