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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
- 第三条 部机关固定资产按其用途的不同分为以下六类。 (一)房屋建
- 第四条 部机关固定资产由实物管理部门在验收资产时统一编号。资产编号为8
- 第五条 部国有资产管理局、财务司、机关服务局是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
- 第六条 按照部机关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体系。
- 第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的管理。固定资产增加包括建造或购置、接受捐赠、无偿
-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的管理。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时,需填写“固定资产出
- 第九条 固定资产减少的管理。固定资产减少包括报废、出售、非正常损失及其
- 第十条 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以机关服务局为主。财务司配合,在逐季核对
- 第十一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固定资产,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
- 第十二条 将机关固定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按照《化工部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
- 第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帐簿体系。 1997年3月31日以前购入的
- 第十四条 经批准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按照《化工部机关事业单位财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