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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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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按报告中第三方案调整珠海特区范围。调整后的特区范围包括
二、划入特区的淇澳岛,应主要用于建设不宜建在陆地的能源及其它基
三、要继续贯彻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的方针,对新区要坚持
四、特区范围调整后,对特区管理线的设置及所需增加的编制、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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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1988〕52号
发布日期:
1988.04.05
实施日期:
1988.04.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珠海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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