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量局、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计量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8年3月5日)
一、乡镇企业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并依法加强管理,推动乡镇企业计量工作的发展。
二、乡镇企业必须加强计量管理的基础工作,从厂长到职工都要提高对加强计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计量意识,管好用好各种计量器具。充分发挥计量工作的作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增加经济效益,为四化服务。
三、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经委有关规定,对乡镇企业创优、申请生产许可证和质量管理奖等计量级别,按以下要求办理:
1.申报国家级、部级和省级优质产品必须达到三级以上计量合格。其中申报国家级优质产品的大中型乡镇企业必须达到二级以上计量合格。
2.申请生产许可证和出口产品许可证,必须达到三级以上计量合格。
3.申请国家级上等级企业和国家级节能先进企业,必须达到二级以上计量合格。
4.新建企业投产,要按计量定级升级规定,根据生产的产品工艺要求配齐计量器具,结合所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必须的投产后1年内进行计量验收或定级,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根据乡镇企业行业复杂、小企业多的特点,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工作,按企业计量器具多少,分层次地执行不同的考核标准。
1.计量器具300台(件)以上的乡镇企业,执行[84]量局工字100号文件的考核标准。
2.计量器具100台(件)以上到300台(件)以下,年耗标煤3000吨以下的乡镇企业,执行[86]量局工字199号文件的考核标准。
3.计量器具不足100台(件)的乡镇企业,原则上不进行计量定级,可采取计量验收的办法进行计量考核。
(1)计量验收执行[87]量局工字484号文件的考核标准。
(2)计量验收合格,发给《计量验收合格证》,有效期3年。
(3)计量验收合格的企业,具有三级计量合格的同等效力,可参加产品创优,领取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奖、企业上等级工作。
(4)计量验收合格的企业,3年后复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则收回合格证。
(5)计量验收合格的企业,根据需要和企业计量工作发展的要求,可按规定向计量部门申报三级和二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
五、根据乡镇企业厂点分散、产品多、计量手段不易配齐的特点,可自筹资金建立乡镇企业计量检测站(中心)。建站的形式大致有:
1.由乡镇工业公司或以乡(镇)、村为单位建站,为本公司企业和本地区的企业服务。
2.由本地区同行业或由本地区有关行业的乡镇企业共同集资建站,共同投资,共同受益。
3.由有条件的大中型或骨干乡镇企业为主建站,为周围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服务。资金来源以该企业为主,进行有偿服务。受益企业可集资补助。
4.乡镇企业自愿集资,加强当地政府计量部门的检定技术机构,为当地乡镇企业服务。
以上四种形式,应根据本地区和本行业具体情况确定,应尽可能地利用现有社会力量,扬长避短,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搞统一模式,也要避免建站的盲目性。
六、各级政府计量部门要积极、热情支持乡镇企业的计量工作。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也要积极主动配合、协助、支持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工作。为此,提出以下几项要求:
1.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有分管计量工作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
2.各省(市、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积极吸收一批乡镇企业计量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评审员证书。计量评审员在省(市、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下参加企业的计量定级考核和计量验收考核工作。
3.各省(市、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将申请计量定级升级和计量组收的乡镇企业编排出考核计划,并按计划完成。考核计划,原则上半年制定一次。三级和计量验收的乡镇企业的考核,各省(市、县)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授权给有条件的地(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
七、根据乡镇企业行业复杂、小企业多的特点,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工作,按企业计量器具多少,分层次地执行不同的考核标准。
1.计量器具300台(件)以上的乡镇企业,执行[84]量局工字100号文件的考核标准。
2.各省(市、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对乡镇企业计量工作主要是确定方向、方针和政策,进行宏观指导,具体工作应放手交给地(市、县)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乡村企业主管部门执行。
3.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建立计量检测站(中心)的工作,按建站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计量人员培训。对建成的乡镇企业计量检测站(中心),应为《
计量法》的要求,在考核后给予授权。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家计量局工业处和农牧渔业部乡镇企业局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