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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体育运动学校的新生,应按照《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中招生
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或群众揭发徇私舞
第三条 体育运动学校附设班学生入学与注册按当地中、小学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
第二章 成绩考核、升留级、毕业
第五条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的成绩考核该包括学业考核和操行考核两个方面。学
第六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采取考试(期中、期末考试)和考查(课堂提问
第七条 对学生操行的考核评定一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征求有关任课教师、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需经校领导或教务科批准,方可补考.对无故
第九条 凡因考试、考查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需补考的学生。均应在开学前、后
第十条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常年各科成绩均及格者,准予升级。常年考试有四门
第十一条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业期满,修完全部课程,考试各科合格,发给毕
第三章 休学、复学、退学、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伤、病治疗、休养、或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校领导批准,可令其退学:  (
第十四条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如果在第二常年被优秀运动队吸收,可转学到为优
第四章 考勤
第十五条 上课由教师或教练员点名,记录学生出勤情况.教务科定期公布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请假,需交医生证明。因事请假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三次算一次旷课;一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对思想品德好,学习、训练、比赛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应授予“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及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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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失效

  • 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变更) 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 发文字号:[91]体群字131号
  • 发布日期:1991.07.08
  • 实施日期:1991.07.08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院校体育
  • 专题: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29日)(原因: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废止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91]体群字131号 1991年7月8日 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发布)

  为加强体育运动学校全面管理,提高学校教学、训练质量,完成读训双重任务,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运动后备人才和合格为中等体育专业人才,根据国家教委(79)教专字004号《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体育运动学校的新生,应按照《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中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逾期报到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或群众揭发徇私舞弊,“走后门”入学者,经查实取消学籍,令其退学。
  第三条 体育运动学校附设班学生入学与注册按当地中、小学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五条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的成绩考核该包括学业考核和操行考核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是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是根据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参加集体活动,以及在学习、训练诸方面地表现进行考核评定。
  第六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采取考试(期中、期末考试)和考查(课堂提问、课内外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的办法进行.考试和考查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选修课考试成绩的评定均采用及格或不及格.
  学期成绩评定的方法为:期来考试成绩占60%;期中考试和平时考查成绩备占20%。
  学年成绩的评定方法为:第一学期总成绩占40%、第二学期总成绩占60%。
  第七条 对学生操行的考核评定一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征求有关任课教师、教练员的意见,对学生进行全面评定,要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需经校领导或教务科批准,方可补考.对无故缺考(包括补考)或考试作弊者,除考试成绩为零分或不及格外,学校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凡因考试、考查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需补考的学生。均应在开学前、后一周进行零补考。对因外出参加比赛或其他特殊情况错过补考时间,或参加比赛返校后的时间已临近补考日期,经学校同意,可另行安排时间补考.凡考试成绩不及格而补考的学生,其成绩要注明“补考”。
  第十条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常年各科成绩均及格者,准予升级。常年考试有四门不及格者留级。三门以内(含三门)不及格者,准予补考一次。经过补考仍有三门不及格者留级。附设班学生的升留级办法执行主管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业期满,修完全部课程,考试各科合格,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考试不合格,经过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但可在一年内申请补考,合格后补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因伤、病治疗、休养、或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可准予或令其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以两次为限。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校领导批准,可令其退学:
  (一)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并屡教不改者;
  (二)连续留级两次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或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者。
  第十四条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如果在第二常年被优秀运动队吸收,可转学到为优秀运动队开办的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继续学习,也可保留学籍两年。其间,如自修完中专课程,并回校参加课程考试合格,可发给出毕业证书,享受中专毕业生待遇。附设班学生因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训练者,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转学手续。
  第十五条 上课由教师或教练员点名,记录学生出勤情况.教务科定期公布学生考勤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请假,需交医生证明。因事请假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学习、训练者,以旷课论处。未请假在一天内,由班主任或教练员批准;请假在三天以内由教务科批准;请假在四天以上或在考试期间请假,需经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三次算一次旷课;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学时要通报批评,并令其检查,累计旷课达10学时以上,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对思想品德好,学习、训练、比赛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并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及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毕业班学生除外),直至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凡受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半年至一年内不得参加校外比赛.